审查起诉时限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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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时限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具体的计算节点,应该是从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间也可以根据情况延长。

审查起诉时限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时限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其实,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规则大家也应该知道的,自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审查起诉这其实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法律上几乎对刑事案件的整个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都有做期限上的限制,审查起诉的阶段犯罪嫌疑人也是处于羁押状态中,人民检察院不可能一直无限期的延长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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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工商元﹝
2008

39
号)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

办案机构对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
应自在实施监督
检查之日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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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办理立案手续;
办案机构对通
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应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关于延期或者超期立案的程序规范

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
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
立案的
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但是,对延期立案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
项审批表》
,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准予延期立案后,送法制
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对超过
15
日的最长立案期限后又需立案查处的,
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报局长批准准予超期立案
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三、关于立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立案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或者上传制作或者收到的现场检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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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登记表、
立案审批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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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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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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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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