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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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有规定,对于在公共场合乱吸烟、乱停车、乱放烟花等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利要求违反人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实施,因为每种违反行为所制定的罚款金额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一些商家为了收取更多的利益,在进货成本方面尽量压低,但同时这种低成本的产品在质量上有很大的问题,如果顾客没有注意的话,是不会轻易发现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就会违反行政法规,是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那行政处罚在罚款方面是怎么处罚的大家知道吗?一起来看看。

一、行政处罚具体怎么处罚?

法律上有规定,对于在公共场合乱吸烟、乱停车、乱放烟花等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利要求违反人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将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实施,因为每种违反行为所制定的罚款金额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通常被警告的,都是轻微的违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可以忽略,但为了防止下一次有重复的行为出现,或者是更严重的行为,是有必要对违法行为人给警告的,这是一种行为的约束。

2、罚款:这是一种强制性罚款,只要你违反的内容属于行政法规里面的,规定里有罚款要求的,就要收取一定的金额。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指违法行为人对不是属于自己的财物强行霸占为自己的东西,或者是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财物。这两种行为虽没有危害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也是违法的行为,这些财物都是要被没收上缴国家的。

4、责令停产停业:对一些违反经营规则的商家,行政机关根据严重性可以要求暂停经营或者长期性停业,包括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违法经营、产品是伪造、高仿的、产品质量检测不过关等等。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一些拥有产品许可证的商家,如果在经营期间违反了法律上规定的许可行为,是会被暂扣许可证的,严重一点的还会直接吊销许可证。

6、行政拘留:这是所有处罚里面最严厉的,说明违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但这里只是进行短暂的人身自由限制,在拘留的过程中要对违法人进行相应的教育,纠正他的错误。

不管是哪种处罚方式,我们都不应该去做违反行政法规的事,这有损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同时在这种氛围下长大的孩子,也会懂得知法守法,也会避免很多违法的事情发生,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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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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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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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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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罚款的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制裁。《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共六条规定了罚款的内容,占了法律责任十二个条款的1/2。法律规定中对罚款的表述形式有“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等四种。
从司法解释和法律释义上的理解
“可以并处罚款”是在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没收处罚的同时选择使用的,这里的“可以并处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但是不能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这里也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在《土地管理法》中属于此类情形的有: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修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三种情形。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为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三种情形。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等两种情形。
“并处罚款”是在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后,同时还要给予罚款的处罚,这里的并处罚款不是可以罚款或者可以不罚款,而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理解为必须要给予罚款处罚,但是不能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也不能单处罚款。属于这种情形的条款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关于“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这里的可以处以罚款应该理解为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也可以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是处以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是并处罚款还是单处罚款,需要视当事人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裁量。
关于“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这里的“处以罚款”虽说不是强调必须要处以罚款,但是相对“可以处以罚款”来说,强调的力度要稍大一些。
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在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工作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线,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把握与当地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种来自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等多方面的干预与干扰。所以在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无意或是有意(有时是不得已而为之)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诸如应该是并处罚款的,不作其他处罚而只单独处以罚款;有的是不该罚款的也罚了;应该按规定标准罚款的,有罚低的,也有罚高的;还有的是原本按照正常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凭某一位领导的一个招呼,就可以将原本非常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变得不算数了。
笔者通过调查分析某市去年下达的15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存在问题的有63份,占下达处罚决定书的40%,足以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
1.应该作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处罚决定后并处罚款的,不进行前面的处罚,只单独处以罚款。
有份处罚决定书中是这样写的:“经查:被处罚单位苗庄居委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1年11月在本居委会东侧非法修建住宅楼,占地面积为2.1亩,形成了非法占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苗庄居委会写出书面检查。2、对苗庄居委会非法占地2.1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1000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是批评教育和提高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认识水平的手段,不应作为处罚内容列在处罚决定书中;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主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即要在作出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在这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的处罚是主罚项,并处罚款是附罚项,不实施主罚项就不能实施附罚项。本处罚决定的实施却没有实施主罚项只作罚款处罚。
2.应该处以正常标准罚款的,有时罚得低,有时又自定标准罚得很高。
有的地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在有些地方罚款按每平方米5元处罚,在有些地方按每平方米10元或者15元处罚,理由是有的地方经济发达罚款额就定得高,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就处罚得低,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确定,这样的理由似乎有道理。但另外有一种罚款额度就有些离谱。有个县在处罚非法占地过程中的罚款标准是不确定的变量,每平方米的罚款数计算方法是:违法占地的总面积除以2是每平方米的罚款标准,这个罚款标准再乘以违法面积是违法占地的总罚款额,即违法占地面积越多罚款标准越高。例如一个农户在建房时超占了80平方米,按非法占地的罚款标准是每平方米40元,总的罚款数额就是3200元。如果另外有人非法占用土地160平方米,罚款标准就是每平方米80元,总的罚款额是12800元。这样处罚的理由是能让多占土地的多交罚款,超占面积越多的处罚越重,能让违法的人不敢多占土地。虽说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这样自定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范围,也是属于违法执法的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3.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别出心裁乱施处罚。
例如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表述:“经查:兴旺炼铁厂未经批准,擅自与刘庄村签订占地协议,于2002年3月26日开工,非法占用刘庄村耕地33.77亩修建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你公司与刘庄村所订占地协议无效;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33.77亩,折2251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5元共计337701.75元(罚款)。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这份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问题:一是宣称所订协议无效,不应算作处罚决定的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私订协议本身是无效的认定,应在陈述违法事实的过程中进行,表述为两单位所达成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被视为无效协议。二是“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这句话本身就是不依法,从该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有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这是别出心裁的自定处罚结论的处罚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一种行政乱作为的行为。三是不进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等处罚的主罚项,只处以罚款的附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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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四个孩子罚钱多少这个是没有固定的标准,需要按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只要每多生育一胎,那么就需要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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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二、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税务机关名称;2、编码;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8、缴纳罚款期限;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
1、立案与调查
立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再经过计算机或人工归类采集的案源进行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1、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3、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5、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审查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由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最近朋友工厂因为排放污水问题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一下一般行政处罚和简易行政处罚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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