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公司辛苦工作多年,最后竟落得被拖欠工资和报销款的下场。2019年12月4日,马女士入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经理、行政总监。本以为能在公司稳定发展,可2023年起,部分绩效工资、过节费就开始拖欠,2024年1月至7月的全部工资也没了踪影,就连她工作产生的大额垫付报销款也长期未获审批和支付。
无奈之下,马女士在2024年7月24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报销款及经济补偿金。可公司却辩称,马女士在2020年11月已通过内部调动至第三被申请人处,劳动关系应分段处理。第三被申请人也主张工资标准有异议,报销款因未完成审批流程无法支付。第二被申请人则称与马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
马女士陷入了困境,这时她找到了广东辉辰律师事务所的徐灿豪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2610154492)。徐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调查。他首先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准确锁定劳动关系主体。在多个关联公司交叉支付工资、交叉缴纳社保的复杂情况下,徐律师采用多维度锁定法。他指出,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主体均为第一被申请人,这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法律依据;马女士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将第一被申请人列为解除对象,体现了她对用人单位的主观认知;通过比对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也能论证多主体交叉支付不能否定第一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地位。
对于报销款问题,徐律师分类整理跨年度、多项目的全部报销凭证,编制费用明细汇总表,让每一笔报销款的情况都清晰可查。在庭审中,他强调报销款不涉及费用争议,而是支付义务问题,化解了被申请人关于报销款本身的质证。
针对公司的“调动抗辩”,徐律师进行了多角度击破。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调动审批文件等程序性证据,且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主体仍为第一被申请人,工资支付主体在调动前后也未发生变更,第三被申请人亦未实际行使对马女士的人事管理权。
在被迫解除经济补偿方面,徐律师将工资拖欠的期间、金额、拖欠项目的具体构成逐一列明,并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事由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有力证明了被迫解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最终,仲裁委全面采纳了徐律师的主张。确认马女士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马女士工资差额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六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十万零六百零九元八角五分;支付垫付报销款五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五元七角二分;驳回马女士关于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仲裁请求。
徐灿豪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已经负责多起案件,从入行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案件中,他构建的“以劳动合同为主、以劳动者主观认知为辅、以支付记录为补充”的多层次认定方法论;在高管报销款争议中,他“不纠缠费用性质、直指支付义务主体和支付义务是否成立”的策略;以及在被迫解除案件中“解除事由与证据清单一一对应”的证据组织原则,都展现了他对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把握和处理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