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专利权应当有效,合同期限应当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可方为了单方面地维护其在一定技术领域内的竞争优势,通常试图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施加种种限制,例如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许可方就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要求被许可方可能完成的改进方案必须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都是应当予以禁止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二、 专利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1、独占许可证:其特征是专利权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
2、排他许可证:特征在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施。
3、普通许可证:其特征在于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这种许可证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比较常见。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是对相关专利授权许可经营或者生产所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经济利益才可以进行授权的,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条件的,也可以不支付相关报酬而进行专利许可证的授权,具体情况应当据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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