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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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变更强制措施有脱保风险、缺乏行之有效的替代性强制措施等。羁押作为最严厉的羁押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遵循“不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原则,在采取羁押措施的时候应该相当谨慎。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

(一)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具有统一性。但是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普遍化。”我国刑事诉讼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国家追诉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相当普遍的共性弱点是‘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手段,或者在同一种手段的裁量幅度范围内选择上限幅度’”从保障诉讼、预防再犯的角度来说,羁押是最好的手段,因此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过度依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1、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规定不够明确。

2、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规定不够明确。

3、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不够明确。

4、自诉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未作规定。

5、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不全面。

(三)变更强制措施有脱保风险

犯罪嫌疑人脱保、脱监,会干扰诉讼进程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一旦脱保,其再犯可能性较大,极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会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再次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审查人员会慎重考虑嫌疑人的脱保风险。而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使得犯罪嫌疑人为外来人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司法实务一个新的难题。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重新定位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对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内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情况,基层公安人员人手不足,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力有不逮,除了定期要求嫌疑人报到,没有更为有力的取保候审保障措施。

二、司法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中第九十三条是检察机关依据诉讼监督职能产生的羁押必要性建议权,第九十四条是检察机关依诉讼职权产生的羁押必要性决定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则》第617-619条规定了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执行机关、启动方式以及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八种情形;而第620条规范了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司法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可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合法的羁押来达到调查取证和审查起诉的目的,但由于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误差和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不达标,可以会造成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不合理,应当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进一步的得到解决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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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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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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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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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要一份故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我表弟犯事现在是需要这个申请书,虽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反正就是说是需要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郭志勇,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联创广场C120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于某年某月某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某看守所。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郭志勇律师作为某某某的辩护人,现郭志勇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就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已经固定了本案全部证据,某某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之前无前科,也未受过治安行政处罚,本次犯罪是应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而实施的,自已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人就补偿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为此,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请司法机关给予当事人改过机会,从轻处罚。

4、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涉案金额仅为某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及“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情节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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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因为抢劫银行被抓住了,是从犯,和几个社会人员一起实施的,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抢劫罪的解释
[律师回复] 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抢劫罪的解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同于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撤销、变更的情况。前者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后,因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致使原先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为无羁押必要性。而后者是原先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身就存在不当的情况,在发现之后及时纠正的行为。前者是专门针对逮捕强制措施而言,后者针对所有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能经过的诉讼环节包括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从被执行逮捕后一直到判决生效,期间若不变更强制措施,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其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最长就能达到7个月(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缓解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满为患的问题,对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以捕代侦”现象,促使侦查机关加快办案进程,改变侦查模式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增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叔叔最近在办一个案件,现在很是棘手,准备进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适用于哪几种情形的呢?
[律师回复]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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