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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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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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包括满足注册资本要求有相关管理人员及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大致分为金融性及非金融性,从设立门槛看,非金融性的要求低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可以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1、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2、追偿本外币债务;

3、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4、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5、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7、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8、财务及法律帮助,资产及项目评估;

9、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三、非金融资产包括哪些?

非金融资产按是否具有物质形态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产生的方式或过程可划分为生产资产和非生产资产。在非金融资产中,“生产资产”由固定资产、存货和珍贵物品组成。“非生产资产”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源资产,即有形非生产资产,由土地资产、水资源资产、地下资产和非培育生物资产组成;另一类是无形非生产资产,如专利权、租约和其他可转让合同、购买的商誉等。

由于我国目前在资产负债核算中所面临的资料来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我们仅将非金融资产简单地划分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非金融资产]三类。

综上所述,资产管理公司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其主要业务就是帮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成立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相对较低,注册资本要求是五百万以上,具备相关管理人员三人。公司成立后,其营业执照上会明确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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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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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至
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
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朋友想知道金融控股公司的知识,所以请问一次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或者设立方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股权交换设立方式。股权交换制度的法律定义是 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发新股为代价,换取特定事业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票,并使该特定事业公司成为自己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这种设立方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设立成本也比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设立的首选方式。
  假设有A、B两个公司,现在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A,使B成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可以采用签订股权交换契约的形式来完成股权交换。其具体做法如下
①经过A、B两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认可;
②在股权交换契约中约定的股权交换日,B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自动转移给A公司,使 B公司成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
③ B公司的股东则按股权交换契约中约定的交换比率,受让A公司的新股送股。
  这种股权交换与股权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权利转移的强制性,在股权收购的场合,股权的转移是由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而在上述A、B公司的股权交换中,在约定的交换日,B公司股权就自动转移至A公司。另外,股权交换方式并购的代价并非现金,而是母公司新发行的股票,所以母公司往往乐于采用。
  
2.股权转移设立方式。股权转移是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别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股权转移的法律定义如下 股权转移是特定事业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得到股东大会确认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转移给控股公司。 该控股公司则以发行新股设立的方式,接受该特定事业公司为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
  股权转移分为两种方式:单独股权转移和共同股权转移。单独股权转移方式的股权转移决策只在一个公司内进行。例如一家金融机构欲并购另一家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公司,可以先用股权转移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租税措施法,把该公司股权让渡给母公司。已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可以利用股权交换方式归并其他企业。共同股权转移涉及多个企业组成共同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经过当事各方的协商协议。当事公司之间必须签订保守秘密协议,再签订整合基本意向书和整合契约书,然后再签订共同股权转移基本意向书和共同股权转移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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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怎么判刑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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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2)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大伯让我跟着去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想心里有个底。我想了解一下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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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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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2)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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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2、监事 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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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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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2)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1)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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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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