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手续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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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的征地手续主要有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管理部门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原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承诺复印件,听证材料,被征地村出具已经付清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和发票复印件等。
政府征地补偿手续主要有哪些

政府征地补偿手续主要有哪些?

一、征地预公告及调查确认阶段

1、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联系方式)、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复印件各1份;单独选址项目还需提供初步设计及批复复印件1份。

3、项目管理部门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和土地权属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

5、办理征地预公告申请表(空白表格由区国土房管局提供);

6、张贴征地预公告后的相片2张(照片须有日期);

7、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一式三份(共四种表格,空白表格由区国土房管局提供);

8、现状调查涉及到的土地证、林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蓝晒地形图2份(1:2000)。

二、拟定征地方案及报批阶段

1、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原件1份;

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1份;

3、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复印件和村放弃听证的证明原件各1份。如果要求听证的,出具村里要求听证的申请原件1份;

4、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承诺复印件1份;

5、缴纳征地补偿预存款后,《预存征地补偿款收款通知》其中的第六联原件和交费发票的复印件1份;如果补偿款已经全部付清的,提交村里出具的已经付清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各1份;

6、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的凭证(《收缴耕地开垦费通知单》第三联原件)和已缴费的有效票据复印件。

、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1、张贴公告后的相片2张(照片须有日期);

2、村里已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对公告内容无异议,放弃听证的证明原件1份;

四、办理征地手续。

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征地手续的函原件1份;

五、缴纳相关征地税费。

1、缴清菜田建设费发票的复印件1份;

2、缴清耕地占用税发票的复印件1份;

3、缴清粮差款及发票的复印件1份;

4、缴清征地管理费发票的复印件1份;

5、农转非证明复印件1份;

六、征地结案。

被征地村出具已经付清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各1份。

政府征地的周期是比较长的,其实在征用土地的每个不同环节所要提交的手续根本就不一样。当地的政府也不能不经过批准就直接征收某块土地,决定了征收意向之后,还得上报上一级行政单位进行审批。仅在征地审批的这一环节,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这些材料都是要提前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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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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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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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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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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