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分注重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在正常上班的时候要享受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如果在工作当中或者是因工作出差的过程当中受到了伤害的话,属于工伤范围内的认定,就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保险条例》都可以随意的使用,也就是说,单位必须先在30日之内做出一个工伤认定, 或者是劳动者必须在一年之内来申请一个工伤认定,这也是一个期间的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的话,那么就属于不被接受的范围之内了。
申请期限例外的情况:
1.如果不是因为自己本人或者亲属的原因而导致超过这个期限的话,这时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内的,也就是说还是有可能申请成功工伤保险。
2.其实在这个解释当中,还有对于这种情况给出了五个事例,如果符合这五个标准任意之一的话,就属于这一个规定当中,那么被耽误的时间就不需要计算在整个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内了。
第一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力。
在这种情况之下,例如发生了地震,海啸或者是泥石流,导致当事人自己本身的生活和存留都存在一定问题,此时去进行工伤鉴定是不太现实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的话,也是没有问题的,可以原谅。
第二是由于自己受到了限制。
去做工伤鉴定的前提必须是自己人生是自由的,可以去做工伤鉴定,但是如果自己被非法拘禁或者是被绑架的情况之下,本身人身自由就存在着限制的话,更没有办法去做什么工伤鉴定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是用人单位出现了错误。
去申请工伤鉴定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由问问单位去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时出现了一些意外,或者是操作上的错误,导致耽误了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申请的话,此时错误不在员工自己,而在于单位,那么就可以由单位来承担一定的责任,自己是不需要受到这样的损失的。
在众多的可能性当中,还有一个可能性是社会保险的登记部门出现了错误,导致当事人本身是没有办法登记在上面的,或者是在申请的时候,对于申请的表格有这不正当的处理而导致当时没有办法进行工伤认定。
第五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体检的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这一段期间之内,当然要首先处理的就是仲裁和诉讼的问题,对于工伤的认定,可以先往后放一放。
所以综上,如果出现了以上的五种情况的时候,不是因为自己本人或者亲属的原因而导致超过这个期限的话,此时是可以重新或者是中断认定工伤伤情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还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来得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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