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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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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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中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此,能够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主体主要就是公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但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操作。
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哪些?

一、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有些时候虽然企业达到了破产的标准,但其本身其实还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让企业有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而这个破产重整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的业务和债务进行重组和调整,想要借此操作,让企业重新获得生机,从而继续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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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申请对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事实与理由: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 批准,经 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 万元,共有股东 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 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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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经验失误,造成了公司破产,关于破产重整申请批准时间多久?
[律师回复]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申请批准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破产重整的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一、 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三、 《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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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2、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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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破产的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问题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的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问题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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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叔叔的公司申请了破产,同时打算重整公司。想了解申请破产重整听证会多久才受法院受理破产重整?
[律师回复]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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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包括重整申请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申请是包括重整申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是否是包括重整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自己的公司在运营不下去的之后去申请的破产。重整申请是指在破产之后有想要再次起也的申请。所以两者是不可以相互混淆,也不能说谁包含了谁。
重整申请
也叫申请重整,是向人民提出重整请求。申请重整是有时间限定的,即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且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重整申请是获得重整的关键一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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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重整流程是什么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法院指定管理人。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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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面临倒闭怎么办,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如何驳回破产重整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对破产重整申请驳回吗 可以对破产重整申请驳回。因《企业破产法》未对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具体规定,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有恢复希望的材料供审查,人民在审查这些材料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不能将重整计划草案提前表决,以是否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作为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前提条件。否则,属于画蛇添足,有程序倒置之嫌,此做法容易给申请人留下口实。 重整案件占破产案件的比例很小 目前多见的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上市公司多数是当地的支柱产业或龙头企业,当地纳税大户时,当地政府会想尽各种办法极力挽救企业,重整是首选方案,多数也都重整成功。本案涉及的是一个规模不大的商业流通企业,是在人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向申请重整,然而该案因达不到重整的目的,最终被人民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将破产清算以外的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的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采纳了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即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并规定不同的申请主体有权申请的具体事项,人民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的申请事项选择启动审理程序。此案属于破产重整,涉及《企业破产法》 第二、 七、 八、 九、 十、 十二、七 十、七十一条。 最高法指出,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部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而为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最高法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 根据新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均无需债权人申请时举证。同时,考虑到债权人实际操作中没有能力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此类证据材料,且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因此,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有超过30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让诸多ST公司洗白债务同时通过资产重组“起死回生”。但市场上依然存在着诸多绩差公司,尽管资不抵债、惨淡经营多年,既不退市亦未通过破产重整恢复正常,其中也出现过驳回债权人提出的对ST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而上述规定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在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时,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此外,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情况的,应当可以做出上述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这一点为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资不抵债”情况的认定提供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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