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22年8月,原告代某与被告王X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代某将一处商服房屋以350万元出售给王X,其中250万元用于抵偿王X承揽的门窗安装工程款,剩余100万元由王X于2022年10月8日前支付。同日,王X向代某出具100万元《借据》。后王X未按期付款,代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王X支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据系为工程担保所签,并非真实欠款。
作为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李佳莹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深厚的学术沉淀和行业视野。在二审中,上诉人王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工程价款单等新证据,试图证明房屋价格不实、欠款与工程无关,并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佳莹律师团队围绕书面证据展开有力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虽然代某以民间借贷起诉,但一审已查明基础法律关系实为房屋买卖,法院按此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这显示出李佳莹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能够准确为案件定性。同时,她强调购房合同、借据及被告手持文件照片等书证内容清晰、真实有效,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工程款抵付及剩余款项支付达成合意。针对王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单方制作的工程价款单,代理律师指出其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足,无法推翻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最终,法院认为合同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作为确定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代某的主张有购房合同、借据、照片等书证证实,王X的抗辩仅有本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足以对抗书面证据的证明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23年4月22日,原告田X与被告崔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X以30万元购买崔X名下一处房屋。田X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约定45个工作日内款额到账。后田X积极办理贷款手续,但崔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导致贷款无法正常进行。田X委托李佳莹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崔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崔X辩称,原告未在约定的4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0万元,构成违约,其不配合过户系因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李佳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她带领团队收集并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收据、微信群聊截图、通话录音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且原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在45个工作日内打尾款”的主张,律师当庭向法庭陈述原告曾在4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被告,明确表示可不经过贷款方式直接支付30万元购房款,但被告拒绝接受,原告在庭审中再次当庭表示愿意立即支付30万元履行合同,但被告仍不同意继续履行。律师还申请中介人员董X出庭作证,证实合同签订过程及被告拒绝配合的事实,进一步强化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律师向法庭详细说明二手房贷款交易的法定流程——应先办理过户,银行方下放贷款至监管账户,指出被告拒绝过户的行为直接导致贷款流程无法推进,违约方实为被告而非原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田X与被告崔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崔X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田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李佳莹律师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凸显了合同证据和交易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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