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追诉期是半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数量更多也更普遍,对于情节较为轻微、后果不严重、性质也不算恶劣的行为,一般对当事人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在处罚规定中也涉及到一些时效性的规定,那么,治安处罚法期限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4、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治安处罚也是有一定的追溯期的,过了追诉期那么对于嫌疑人就不能再追究责任,所以会在一定的追诉期内对嫌疑人进行追捕,行政拘留只是针对有违法行为的人群,并不涉及到犯罪,但也要看实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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