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形式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二、检察院应该公开哪些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2、不起诉决定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综上所述,永寿县检察院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会对一些重要信息及时对外公开,方便群众了解案情,也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察院可以通过自己的信息公开系统发布信息,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属于公开却不及时公开的,属于违规操作,上级检察院会做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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