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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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权利。
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审理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您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同时,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

三、民事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其它情况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是法律制度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仍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民事纠纷,原告再提起诉讼之后并非不能撤诉了,所以,民事诉讼权利自然就包括撤诉权。但是,我们行使每一项民事诉讼权利的时候,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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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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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权利的承担
1、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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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什么?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2、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5、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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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什么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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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哪些
民事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撤回起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受理费的权利,被告对本案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胜诉一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被告也有提出反诉的权利。所以诉讼权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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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是否适合被告人,民事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适格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实际上是针对适格当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也仅是指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的裁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或者应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思路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不管具体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区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2.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
3.根据原告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时诉的声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实际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如甲提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由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讼,但在法庭审理中,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
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的功能:
(一)放置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二)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三)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某些例外的情况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名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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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合伙合同中财产出资种类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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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含什么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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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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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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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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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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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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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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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含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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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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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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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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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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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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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人民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提讼。人民对当事人的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人民受理案件后,在完成审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
当事人对一审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上诉于一审的上级人民,从而引发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对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二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二审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审程序规定进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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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解决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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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诉讼中,谁主张谁的权利,谁主张谁的权利
[律师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全体合伙人均列为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其表现形态之一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复数当事人共同为一方主体,它们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有遗漏,应驳回。在合伙诉讼中,由于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是: 1、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 2、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性,也就没有的人格; 3、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2.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类当事人,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此观点认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依法成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有合伙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完全符合其他组织的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同时,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可分析出合伙企业是承担对外债务的主体,只有在其财产不足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各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 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以合伙人人数区分主体 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成员不多的,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对待,由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一同或者被诉;合伙人数众多的,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以合伙的字号为当事人,由合伙组织派其代表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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