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区改造业主权利有哪些
1.业主对于建筑物内部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用房等独有的部分享有固有的所有权,而对于共同所有的部分拥有共享与共同管理的权力。
2.当涉及到他们所拥有的建筑物专有的部分时,业主享有着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做出决定的权利。
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候,他们必须保证不会涉及到不安全的操作或者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3.对于除了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同样具备着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肩负起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放弃某些权益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履行义务,这是每个业主都应牢记的准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居民区养鸽子到底违法吗
目前在居民区养鸽子这一行为尚未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但养鸽行为也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相邻权利益和公共安全为前提。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文明养鸽条例》,要求养鸽者必须得到3个以上邻居的同意。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平台、阳台和窗外搭建鸽舍。
长沙市颁布了《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规定》,凡在屋顶、楼顶搭建鸽舍,需征得产权人的同意,此外地还规定在楼房阳台、露台内搭建的鸽舍,必须是封闭式结构,鸽粪不得泄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民区改造业主权利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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