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环节是不需要指定管辖的。
一是上级侦查机关的立案指定管辖只是对于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进行了明确,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专属职权,有其特定的管辖原则,并不受此约束,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管辖权不但要与立案管辖相衔接,还有与审判管辖相对应,换言之,管辖问题要注重立、侦、捕、诉、判五大环节的有机统一;
二是从职能上看,检察机关捕、诉环节都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有些立案环节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排除“人情案”、“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报复”的嫌疑,指定管辖程序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三是如果捕诉环节仅仅是被指定立案侦查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被动受理”,上级检察机关不知情、不指定,对于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救济程序也会出现不顺畅的情况。所以,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的指定管辖,非常有必要。
二、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另外,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没有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
法律法规也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的治安,所以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其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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