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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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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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行工伤鉴定要进行三项流程:1、要认定工伤。2、要对你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3、要确定相应的救助待遇和救济途径。

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

我们有很多工人朋友,比如建筑工地工人、生产线工人等等,如果我们在工作中由于意外情况受到了伤害导致工伤甚至伤残,我们可以向工地或工厂负责人申请相应的赔偿福利。但是不同等级的工伤所对应的的赔偿福利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需要去进行工伤鉴定。那么我们去进行工伤鉴定需要走什么流程呢?

进行工伤鉴定要进行三项流程:

一是要认定工伤。工伤跟其他的什么意外伤害可不一样,工伤的认定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必须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合且走正规程序才能认定。那么,如果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我们如何认定呢?

我们需要去工地或工厂所属地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申请是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在医院诊断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职业病诊断证明等等。一般来说,在60天以内劳动保障部门就会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一旦工伤认定决定做出来以后,劳动保障部门会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你和你的单位。

二是要对你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在拿到工伤认定的证明后,如果你受伤很严重,已经影响到你的劳动功能了,你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机构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样需要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和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

一般来说,在20天以内就可以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你对得到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服,还可以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15天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这时在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得到的结果是最终结果。如果在之后伤残情况出现改变了,你还可以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一年之后申请复查。

三是确定你应享有的待遇和救济方法。伤残情况不一样,享受的救济标准也不一样,《工伤保险条例》上有相应规定,对应好了相应伤残情况所应享受的救济方法,并不是所有的伤残待遇都能享有。

比如工伤导致残疾的,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会发放伤残津贴,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残疾相关器具费等等;若工伤导致死亡,会给亲属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且还要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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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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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 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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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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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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