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上班需要发工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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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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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在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是可以发工资的,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规定的是如果该股东根本就不在公司上班,也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任何的职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发工资,如果给股东发工资,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产转移给了股东。对于正常上班的股东是应该发工资的。
股东在公司上班需要发工资吗

一、股东在公司上班需要发工资吗?

1、股东在公司上班是可以发工资的,按照《公司法》,公司应该给自己的雇员发工资。股东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但不应发工资,而且不能发工资。

2、股东只能根据每个会计年度计算出的可分配利润,向其分配股利。任何将公司财产通过此方式以外的方式,转移给股东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公司资本保全原则,涉及违反《公司法》。

目前国家立法对劳动者兼具股东身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在股东身份之外,其是否还具有劳动者身份,这涉及到证据的认定以及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上述分析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

1、股东并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认定劳动关系应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倾向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因此认定标准并不严格。而股东作为投资人,处于领导、管理地位,其权力凌驾于普通劳动者之上,知悉公司紧要事务,可以利用职权获得优势证据,甚至可以利用公章伪造证据。

2、股东处于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东行使领导、决策、审批、管理职权,而劳动关系中员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东劳动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报酬,而是推动公司发展获得更多投资创收,并无绩效压力,与普通劳动这执行任务有所不同。

4、劳动关系需建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之上。股东自愿自发的提供劳动,公司被动的接受,并未达成提供有偿劳务合意,违背劳动法平等自愿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动的目的有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更有利,自愿为公司提供劳务为了获取更多分红;

另一种单纯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所以股东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排除第一种可能性,即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公司之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且还需结合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

股东也不是到了年底坐等分红就可以了,大多数的股东所要付出的心血其实是要比基层职工多出很多的,有些股东是只负责出钱,还有一部分股东自己本身也有参与到公司的运营当中,除了是股东的身份之外,也凭借自己的能力给公司创造了效益,理所应当可以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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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有隐名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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