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怎么解释适用于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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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人们受到袭击时,第一反应是反击,正当防卫怎么解释适用于法律?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界定的构成条件有五条,只要适用,就是正当防卫。法律适用则是即使对侵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一旦其为正当防卫,则不负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怎么解释适用于法律?

当人们受到袭击时,第一反应是反击,正当防卫怎么解释适用于法律?正当防卫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界定的构成条件有五条,只要适用,就是正当防卫。法律适用则是即使对侵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一旦其为正当防卫,则不负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正当防卫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正当防卫限制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防卫适当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乃至于死亡,由于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防卫目的支配下的防卫行为已具有阻却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后,不合格的部分无法被阻却,因而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防卫过当的含义

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六、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主观过错性。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要求。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为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

3.防卫过当作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为,却没有特定、具体的客体,可能是对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等等。

七、防卫过当的认定

1.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

3.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这一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同属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性,并受这一正当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不能说明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在该观点看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因为,根据因果关系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造成的。但是,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正当防卫存在。首先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物;其次,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卫过当之前不存在可资认定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

我们知道了,在对不法分子的反击中,其中正确的,即使造成了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或是死亡,均不需要对此作出回应。那么正当防卫怎么解释和适用于法律?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在对侵害人的人身伤害中有不合理部分的话,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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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正当防卫,在打架中后动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律师回复]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行使起来要有限度。以下为您介绍十个具体情况不构成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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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释义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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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定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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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把握正当防卫要注重考虑主观条件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明显”“重大损失”这些标准,只是一个个概念,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而有的司法人员在把握相关标准时,往往“过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在起因上有责任的防卫人的行为把握过严。正当防卫因其代表正义,办案人员在主观上期望正当防卫“白玉无瑕”,所以对由民事纠纷升级而致的伤害行为,往往从防卫目的的纯度考虑,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夹杂着报复意识,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性质。 对以互殴形式呈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事先存在纠纷,打斗中不存在一方丢下器械宣告求和等明显转折,互殴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 对携带自卫器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对于携带自卫器械,一些办案人员从内心就不认可这一行为,因此对使用自卫器械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从严把握。 对逐步展开、尚无条件实施犯罪目的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如强行砸门入户,在砸门过程中,防卫人或泼化学药品,或用鸟枪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被定格在砸门这一环节上,而接下来的可能是毁财,可能是伤人,也可能是绑架的行为也就没能成为客观现实,重结果的办案人员往往就把不法侵害的强度定在“砸门”这一违法行为上,如果防卫人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自然就是防卫过当了。 对特殊境况下的防卫意志把关偏严。防卫人的防卫意志关系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有些防卫人处于极度恐惧、紧张之中,无法清醒地估计自己的行为会给侵害人带来多大损害,以致造成看起来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一般适用的是客观原则,而忽视防卫人在特殊境况中主观认识活动的有限性。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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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属于非正当防卫还是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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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把握正当防卫要注重考虑主观条件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明显”“重大损失”这些标准,只是一个个概念,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而有的司法人员在把握相关标准时,往往“过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在起因上有责任的防卫人的行为把握过严。正当防卫因其代表正义,办案人员在主观上期望正当防卫“白玉无瑕”,所以对由民事纠纷升级而致的伤害行为,往往从防卫目的的纯度考虑,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夹杂着报复意识,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性质。 对以互殴形式呈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事先存在纠纷,打斗中不存在一方丢下器械宣告求和等明显转折,互殴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 对携带自卫器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对于携带自卫器械,一些办案人员从内心就不认可这一行为,因此对使用自卫器械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从严把握。 对逐步展开、尚无条件实施犯罪目的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如强行砸门入户,在砸门过程中,防卫人或泼化学药品,或用鸟枪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被定格在砸门这一环节上,而接下来的可能是毁财,可能是伤人,也可能是绑架的行为也就没能成为客观现实,重结果的办案人员往往就把不法侵害的强度定在“砸门”这一违法行为上,如果防卫人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自然就是防卫过当了。 对特殊境况下的防卫意志把关偏严。防卫人的防卫意志关系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有些防卫人处于极度恐惧、紧张之中,无法清醒地估计自己的行为会给侵害人带来多大损害,以致造成看起来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一般适用的是客观原则,而忽视防卫人在特殊境况中主观认识活动的有限性。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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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正当防卫未超必要限度时,防卫者无需赔偿或担责;超出限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将全面评断防卫行为,不支持侵害方要求全额赔付。防卫者需确保防卫行为在合理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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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把握正当防卫要注重考虑主观条件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明显”“重大损失”这些标准,只是一个个概念,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而有的司法人员在把握相关标准时,往往“过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在起因上有责任的防卫人的行为把握过严。正当防卫因其代表正义,办案人员在主观上期望正当防卫“白玉无瑕”,所以对由民事纠纷升级而致的伤害行为,往往从防卫目的的纯度考虑,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夹杂着报复意识,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性质。 对以互殴形式呈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事先存在纠纷,打斗中不存在一方丢下器械宣告求和等明显转折,互殴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 对携带自卫器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对于携带自卫器械,一些办案人员从内心就不认可这一行为,因此对使用自卫器械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从严把握。 对逐步展开、尚无条件实施犯罪目的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如强行砸门入户,在砸门过程中,防卫人或泼化学药品,或用鸟枪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被定格在砸门这一环节上,而接下来的可能是毁财,可能是伤人,也可能是绑架的行为也就没能成为客观现实,重结果的办案人员往往就把不法侵害的强度定在“砸门”这一违法行为上,如果防卫人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自然就是防卫过当了。 对特殊境况下的防卫意志把关偏严。防卫人的防卫意志关系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有些防卫人处于极度恐惧、紧张之中,无法清醒地估计自己的行为会给侵害人带来多大损害,以致造成看起来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一般适用的是客观原则,而忽视防卫人在特殊境况中主观认识活动的有限性。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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