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借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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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当中的借调就是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借调工作人员的形式。通常由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之间签订借调合同,但在借调合同当中必须要明确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的期限,借调期间的生活福利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借调期间的工龄不受到任何的影响。

劳动合同中的借调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合同中的借调是什么意思?

借调,是指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借调工作人员的形式。通常由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之间签订借调合同。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一般来说,被借调者在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享有与借调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但仍属被借调单位编制,如遇调资、提职、职称评定则享受被借调单位人员同等待遇。借调合同期满,被借调者仍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通常情况下,在借调期间,被借调员工通薪资福利仍属原任机构体制内的人员,并享有原任单位提供的员工应享有待遇;但在个别情况下,其薪津与福利亦有可能依借调单位体制有所调整,或由借调单位将薪酬反馈给原单位进行发放,由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协商解决。

二、劳动合同陷阱注意哪些内容?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经验不足的求职者应警惕:

1、口头合同。

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这种口头“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2、格式合同。

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4、生死合同。

即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5、“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不仅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有关人士提醒广大求职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

通常来说,借调肯定都发生在两家有紧密合作的公司或者本质上就属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借调合同到期之后,被借调的人员还会返回原用人单位,但是这不是强制性的,也许借调到新用人单位之后,根据借调人在新用人单位的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会留在新用人单位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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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的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是什么意思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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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2.诉讼外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比较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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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做了说明: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凡满足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构成借壳上市。
上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划拨等途径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借壳上市最新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避借壳的交易方案出现。圈子理解认为兜底条款意义重大,对于之前征求见稿发布时圈内小伙伴内提出的收购非实控人关联方资产,即所谓第三方资产,从而规避借壳的行为没有限定,其实类似情况在兜底条款中就可以参照执行了。实际上,类似借壳案例在过去一两个月时间内,已经观察到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了,例如三变科技等,《创业板公司类借壳被否 监管禁止任何行为(最新上会被否案例) 定增并购圈》。
3、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限售,即“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实际上,也就是业内通常观察到的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部分流动股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老股转让”,该部分其实是借壳上市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敏感的壳费就潜藏其中。那么,按照正式稿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也同样需要限售,这个规定的出台影响较为重大,会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博弈谈判和壳费支付的时间进程。
4、关于新旧规定过渡期的安排,按照统计口径一共是8家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圈子观察小伙伴们比较关心的鼎泰新材(顺丰快递借壳标的)等项目已经通过股东大会批准,且已经报会,该类公司应该是按照原来规定执行,不受正式稿出台影响。其实,借壳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券商投行在做方案时已经充分考虑新规的影响,比如韵达借壳新海股份已经主动放弃配套融资方案等。
5、关于配套融资的安排,进一步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正式稿增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圈子之前也反复强调了,对于借壳标的实力较强的标的,资产证券化更重要,配套融资次之,等顺利上了市,还怕不能融资吗?这次正式稿里面强调了除借壳上市之外的情况是可以同时配套融资的,这就是对于非借壳上市配套融资,也就是产业并购的配套融资安排不受影响,大家不要混淆了。
6、正式稿配套措施中,修订了“冷淡期”的规定,略超预期,即缩短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也就是,通常看到的,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时都会公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承诺自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圈子理解,从这个小细节来看,监管层是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鼓励更加市场化的交易博弈行为,如因交易估值等原因出现终止的,无需再等待3个月时间才能停牌,现在配套措施缩短为1个月即可重新进入新的重组周期。这个规定对于今年已经明确终止重大重组,但具有强烈重组意向的公司属于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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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调解的程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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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3、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二、为什么要进行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判离婚要先调解的原因如下: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三、同意离婚调解的话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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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需要发给调解书,但要将调解的笔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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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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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坚持不同意见,或者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以转移到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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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出借人是什么意思?
借条中的出借人的意思是指出借钱财的人员。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在借钱当中必须要写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借款的经过和借款的金额日期,否则很有可能发生纠纷,导致日后无法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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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经营周转借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经营周转借款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相关知识:借款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者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标志。借款合同的分类
1、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规对信贷合同要求比较严格。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利率不能自由确定。对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2、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我国目前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这类借款纠纷诉至的,均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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