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用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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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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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的规定,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企业职工食堂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学校的食堂是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的。
学校食堂用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学校食堂用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的规定,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企业职工食堂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土地使用税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学校食堂是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的。按时足额纳税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交税纳税不仅仅是充实国库,同时也在改善我们在社会保障环境、基础设施,为下一代构建更好的生活环境,因此不管是谁都不应该偷税漏税,并且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还要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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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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