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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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自留地(按当地风俗可转成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山林,田地按当地30年政策不变,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承包权,对于此鳄梨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进行实地了解,在有关条例基础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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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1、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本身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因此对于宅基地你是无权参与分配,但如果宅基地上存在你父母所盖的房屋,则你可以按照你父母的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中的份额;

2、自留地(按当地风俗可转成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一致的,回答请参照第一问题。

3、山林,田地按当地30年政策不变,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承包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条、第15条、第26条、第31条以及你们当地的江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22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死亡等情况,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地依然归你们家来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的属于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农村,你对于承包权是无权分割,但对于承包的收益,在你父母过世后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农村家庭财产的分配存在不少的限定,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需要留意有的细节,毕竟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对于土地的产权以及其他资产的核对,如果存在差异,那么自己就会遭受蒙骗,所以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尽量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操作,确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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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由上可知,无论怎样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会做出不同决定,只不过是在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时法律才会提供帮助。再决定离婚前要尽量夫妻双方可以协调好,农村半路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都是有法律保护的,必须有各方面的证件,文件,法律才会给予通过办理,如果没有或者丢失,那可就不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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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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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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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农村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可以平分吗?还是全都属于男方?谁能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农村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解答如下:
 
1、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本身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因此对于宅基地你是无权参与分配,但如果宅基地上存在你父母所盖的房屋,则你可以按照你父母的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中的份额;
  
2、自留地(按当地风俗可转成宅基地)我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一致的,回答请参照第一问题。
  
3、山林,田地按当地30年政策不变,我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承包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条、第15条、第26条、第31条以及你们当地的江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22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死亡等情况,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地依然归你们家来承包,因为我们国家的属于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鉴于你的户口已经不在当地农村,你对于承包权是无权分割,但对于承包的收益,在你父母过世后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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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
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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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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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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