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回迁房就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回迁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回迁房只不过是被拆迁房屋的变态。在拆迁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产权置换,安置新的房屋,即回迁房。可见,回迁房是由原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的,在价值上二者也相等,因此,回迁房的产权归属不变,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是谁的,回迁房的产权就仍然是谁的。
3、需要说明一点,如果回迁房的价值超过了被拆迁房屋,即回迁房中除了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因素,比如在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购房款,或者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积,那么这增加部分的产权归属就不能依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确定,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增加的购房款的,那么增加部分的产权就应当属于夫妻共财财产,如果是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积,那么增加的部分就属于被安置人的。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回迁房的所有状态是不随婚姻状态的改变而改变的,如果拆迁之前房产的所以属性是个人,那么在回迁房上的产权也是属于个人,就不存在回迁房产权纠纷的问题,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的,则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