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二审是不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对于二审的本意,是针对于一审的结果有着异议受审的。那么二审的时候,法院是会根据一审的诉讼请求,重新结合诉讼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有关请求,对该诉讼结合一审的结果,重新进行审理,是不能够变更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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