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追诉期辩护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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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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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典第87 条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超过追诉期辩护词是怎样的

一、超过追诉期辩护词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典第87 条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四起案件距今十三年有余。从其盗窃行为距起诉书载明的措施近十三年。这十三年期间,张某未受传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害人未控告行为、张本人更未为逃避侦查离家出走。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刑事追诉时效。不应当再受到法律追究。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经审查,确定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像如此多种瑕疵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盗窃数额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受理是有一定的追诉时效的,所以当一起刑事案件超过了其法定追诉的时效的时候,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而且当事人也可以以追诉时效为由为自己辩护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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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下面我为被告人辩护。我的总的辩护意见是:写出你的相关意见。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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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622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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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们参加同学聚会的时候因为喝了一点酒,结果完事之后自己开车走了,在路上还给超载结果被人家起诉了,正在处理呢,那个危险驾驶超载辩护词 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20XX)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XX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XX区人民检察院XX检公二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XX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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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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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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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追诉时效辩护词中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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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有关盗窃罪辩护词累犯的是怎样的?想要看一下比较优秀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被告人zw盗窃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zw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zw,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w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自行辩护词,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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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辩护词集资参与人过错方怎么辩护,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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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舅前几天和别人打架给人家打伤了,现在让起诉了,还有半个月就要开庭了,我想要辩护,我帮忙问一下辩护词和辩护状区别,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某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某某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某某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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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民事诉讼辩护词,我想了解一下追诉期己过辨护词怎么写,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尊敬的审判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受被告人张明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法律与事实并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本案超过追诉时效,应裁定终止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法律设置追诉时效期限的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维护司法权威。而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无限期拖延办案,不仅不能实现上述价值,还会因为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丧失了惩罚的必要性。如果不顾追诉时效期限,势必造成与刑法目的相违背与法治理念相违背。基于以上认识,追诉就不可能只包括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而是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所有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超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但是该复函在2002年2月2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这也印证了“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的观点。如果认为“追诉”等于“开始追诉”,那这也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违背。该款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立案侦查或受理”,一是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如果“追诉”等同于“开始追诉”,根本不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规定,因为只要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了,永远不会超过追诉时效。
二、本案不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本案被告人不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后,接受了警察调查,与被害人和解。被告人没有进行过任何隐姓埋名潜逃、藏匿等逃避侦查的活动。被告人在事发后,仍然在当地打工。办案人员即使没有被告人的电话,只要联系上原来被告人打工的单位和同事或去被告人老家,一样都能联系上被告人。但是办案单位却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没有对本案进行过处理。在2010年4月份,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取保候审,这时调查也早已经完全结束 ,公安机关如果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推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又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而经过长达五年时间,被告人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悔改,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也基本修复。这时继续实施追诉活动,不仅无法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也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与刑法的法治精神不符。本条规定两个条件 “立案侦查或受理”、“逃避侦查或审判”,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本着以打击犯罪为主的指导思想,会有只注重立案侦查或受理而忽略不具备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而予以追诉。本案中,同样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应当恪守法律,寻求公平正义之精神。不能为了掩盖某些办案人员的过失,而置法律于不顾,强行追诉。
三、本案应直接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法释(1997)12号文,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存在三个法定刑幅度。本案属于普通交通肇事,没有加重的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所适用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本案犯罪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断情形,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被告人张明的危害行为和后果均发生在2005年11月7日,本案的所有追诉活动应该在事发当天至2010年11月6日之间全部完成。终上所述,本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对于被害人的家属,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再支付壹万元。辩护人恳求法院能够真正践行法治精神,裁定本案终止审理。追诉时效辩护词中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以上就是追诉期己过辨护词怎么写的解答,请采纳。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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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首先写明受委托人委托作为辩护人,根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指出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想要申诉的理由。逐一分析案件不合理之处,为委托人谋求更轻的处罚。总结自己的看法,结尾辩护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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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了,从警局知道的消息我朋友是从犯,明天要开庭审理了,我朋友律师给他写了一份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辩护辩护词,想了解寻衅滋事罪辩护词从犯是啥,从犯的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2012年4月27日。
我离婚已经半年多久,这期间我外出去打工,一直没在家,上个月,好不容易放假了,我去看儿子,前夫去不让,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辩护词离婚法律辩护的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蔡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于起诉书中所起诉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该案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请求法庭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是于2012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陪同其一起去自首的还有其堂姐蔡,因为当时南凤派出所在协助淮安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捕时,以为被告人蔡的弟弟蔡是犯罪嫌疑人而将蔡抓捕,当时公安部门并不知道实际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蔡,被告人蔡在得知其弟弟被抓后,就和蔡一起到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其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然后其才被转送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而不是民治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所述的被告人蔡是被该所民警协助抓获(以上情况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可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蔡的投案行为已经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三、辩护人对起诉中指控的被告人蔡2011年10月份以来售出包装好的“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以及卖给陈青梅“电视棒”密码卡5000余张的事实、定性和证据有异议。
首先,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仅仅凭被告人蔡的供述和其所谓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其售出“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且支付宝交易记录仅能证明他们之间有经济往来情况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交易物品类型,因而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显然证据不充分仅凭被告人蔡、陈的供述和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棉毫卖给陈5000余张密码卡,而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同样证据不充分。综上,其实际所卖的“电视棒”个数和密码卡张数可能远小于以上数量。根据2003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虽有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不能定罪处罚”。所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情况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的交易数量、数额,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来看,“电视棒”仅是可以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其本身并不是淫秽物品,密码卡本身更不是淫秽物品,而且密码卡在卖出后可能还存在损坏、丢失以及没有使用等情况,所以不应以它们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依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被告人蔡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蔡犯罪所得数额较少,只有
五、六千元,归案后一直积极要求退赃,同时愿意交纳一些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售卖的对象特定,而且购买的人有可能只是为了收看正常的卫星电视,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虽已构成犯罪,但因为其父亲10几年钱就身患残疾,使其较早辍学到深圳打工以补贴家用,打工期间因为受到深圳当地市场环境的影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缺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其家中还有一个刚满月的孩子和80多岁奶奶需要其抚养、照顾。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被告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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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
1、首先问好审判者、审判员。2、告知接受委托人名字以及律师信息。3、根据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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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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