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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跟《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所谓的非法用工:
意思就是没有用人权利的单位,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没有在相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或者营业执照因为某些违法行为被撤销的,雇佣童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根据法律条款规定,非法用工有几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首先,非法用工的用工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未到国家相关单位走流程,登记备案,还有种情况是单位的营业执照已经被依法吊销,撤销,没有用人的权力但企业依然雇佣劳动力,以及企业雇佣童工。
2.其次,用人单位不管是过去或者现在,都曾经或者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在非法雇佣劳动力为公司产出利润。
二、非法用工单位应该如何界定
日常生活中,区分企业到底是不是“非法用工”,会把有没有营业执照作为核心条件,有没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作为区分标准。
1.假如用人单位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在相关单位走了正规流程和手续 ,而且没有雇佣童工,那么,企业就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属于合法用工。
2.双方之间就算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各自分别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就会认定双方已经属于劳动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那么企业也是属于合法用工。
反之,假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没有去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曾经被撤销或者吊销的企业依然雇佣工人劳动,以及企业非法雇佣童工,企业就没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此时,企业雇佣劳动者,就属于非法用工,关于非法用工伤亡还有正式的法律条款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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