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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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诉讼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婚姻中的过错方是指具有法定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若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过错,那么就并不能构成这里的过错,自然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也就不能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通常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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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限问题,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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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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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
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
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分别适用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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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夫妻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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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要求赔偿,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要求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二、离婚时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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