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毁约合同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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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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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毁约合同一般都是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签署房屋合同的首要不明显就是为了要与他人产生债务关系而使得自己的财产得到增加,但是在签署了该合同之中,难免会有任何一方的主体由于客观的原因会毁约,此时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房屋毁约合同怎么赔偿?

一、房屋毁约合同怎么赔偿?

房屋毁约合同一般都是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

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本条司法解释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本条司法解释,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

我们非农村地区的人们,若是想获得住宅,一般都是需要通过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等方式。不少人在购置房屋之后,可能会由于没有资金等想要销毁该购房合同。此种行为属于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此违约的一方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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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毁约赔偿多少
购房遇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因开发商负最终责任。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消费者不满,可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业主也可委托法定机构鉴定,结果可作赔偿依据。若问题未解,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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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跟别人有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现在说是想毁约,所以我想问下房屋买卖合同毁约后果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可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合同,以昭信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杨芬港镇华瑞欣苑小区 号楼 门室的楼房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和华瑞欣苑小区 号楼 门 号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还包括水、电等设施,一下简称“本或该房屋”)以总价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二、乙方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如果交易该房屋,若有需要,甲方有无条件配合;乙方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界时发生的契税,过户费用等由乙方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在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与乙方付清房款同时交付乙方该房屋。
2、甲方保证本房屋无查封、交易、抵押、债务、通知拆除等现
象;甲方保证对本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无任何纠纷;若本房屋属共有财产,甲方保证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以上三条,甲方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甲方都需按解决纠纷时,此房产市场价双倍赔偿给乙方。
3、本合同签订、房款付清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听出变更或解除方。若有其他重大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需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七、甲方要保证此房产的所有手续齐全,还要保证这些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需按此房产当时市场价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八、未尽事宜,在房款付清前,双方可以签订非违背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有关此房的所有手续包括:房本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点卡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全部交给乙方,乙方如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己负责。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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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毁约怎么赔偿
购房者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维修;若无果,可寻求第三方维修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该组织将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调解。购房者应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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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星期在房地产公司买了房,通过我们的协商之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今天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都不想要了。房屋合同买卖毁约诉讼状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2018年最新的房屋合同买卖毁约诉讼状如下,原告
一:李某,男,

原告
二:孙某某,女

被告
一:沈某,女,

第三人:黄某某,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64万元(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按原告因被告违约而增加的购房成本(以涉案房屋面积、单价暂以21000元/平米计)与约定违约金20万元的差额所应增加的违约金,暂定为43.64万);
三、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房租 3000(暂计算至2016年1月底),中介费17700元,律师费3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改善居住,将仅有的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屋出售后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苏州工业园区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NO﹒0000094《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由被告代第三人在合同甲方处签名。合同约定:被告将与第三人共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花园29幢1304室、面积为114.59平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以人民币177万元的总价出售给原告;被告保证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金为20万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违约费用;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办理房屋资金托管。此外,双方还口头约定于2016年1月4日共同前往苏州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但至约定的办理网签之日,被告却拒绝前往办理。并于2016年1月6日书面明确表示不再向原告出售房屋,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随即向被告及中介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要求被告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同意解约,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在收取了原告购房定金后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显属严重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且由于苏州房价现正持续快速上涨,因被告的违约致原告购房延迟,使得原告购房成本大大增加,故原告有权依据实际增加的购房成本(以涉案房屋面积计)要求被告增加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租房、律师费、中介费等损失。现原告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16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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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毁约怎么赔偿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毁约赔偿违约金一般是由双方约定好的条款来进行支付;但如果约定的金额有所过高,那么对于毁约的一方是可以减少,但如果过低的话,受害者的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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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时候签订了中介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说明房屋的购买就是几乎完成了,业主只需要好好等待交房就可以了。但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定金后,卖方毁约应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您询问的中介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签约后又毁约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下。
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2、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
4、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
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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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毁约合同怎么签赔偿协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协议的写法是先写标题,开始对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进行介绍,正文当中的内容就是双方协商的赔偿金的标准,赔偿金支付的时间,协议生效的时间,还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结尾的部分是一定要有双方的签名和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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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明示毁约,明示毁约的意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明示毁约
(一)明示毁约的定义明示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明示毁约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易见,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比较容易捕获的,在审判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它的成立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即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后,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一)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二)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三)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四)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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