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五年后购买。
2、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后可以交易。近年来,国家重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兴建和征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五年,经市政府批准销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3、对于居住五年后的业主,购买价格可以通过成本价 银行利息购买来计算,购买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后,不支付房租;分期付款时,未付区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房租;
4、公租房不得在市场上交易五年以下,购买者需要转让的,政府应当回购。回购价格为同期银行原售价加活期存款利息,不按照房价执行。
二、公租房的政策特点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1、保障性。
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2、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3、租赁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4、专业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5、供应群体广泛性。
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中国公民在北京公租房满五年可以买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后可以合法在市场上交易的。近些年,国家一直大力鼓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就是为了满足家庭购房的需求。在我国公租房的政策特点也很明显,分为保障性、政策支持性、租赁型、专业性和供应群体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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