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没有执行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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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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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协议离婚之后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另一半没有执行的话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就是说我们不能直接凭借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仅针对民事或刑事判决书。意思就是先拿到判决书,不履行判决书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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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没有执行怎么办?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2、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若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提到);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事诉讼的流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表面上来看,我们在协议离婚以后依然要通过诉讼的这种方式来分配财产,可有了离婚协议书在审理起来的时候就非常的简单了。因为原告不需要再去收集关于共同财产方面的其他证据,只需要证明这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即可,审理时间通常都是比较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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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协议书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分配协议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之父(该房屋系乙之父母离婚前财产)。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甲方承诺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为三份(分别为甲方三分之
一,乙方2人各占三分之一)。
第三条、该房屋自签协议日起,甲乙都享有居住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行为)。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的原则承诺,今后对房屋做出任何处置,出卖,抵押等行为,要乙方同意并且在场,所得财物均为三份(分别甲方一份,乙方一人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订立后,由见证人见证签字,手印,见证人承诺见证。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名之起日成立。
第八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双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双方对以上协议均无异议,以后不的反悔!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人:张某某,(基本信息) 协议人:李某某,(基本信息) 协议人张某某、李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 元人民币。 5、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6、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几套,分割办法,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协助办理手续时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2、存款有几笔,存款银行、帐户、数额明细,分割办法; 3、双方经济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情况和分割办法; 4、家具电器、贵重物品、古玩字画的清单,分割办法; 5、股票、基金开户情况,股票数量和市值,分割办法; 6、汽车数量和产权人,分割过户办法; 7、公司股权和分红分割办法; 8、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数量,财产权益的分割办法; 9、投保险的种类和数量及分割办法; 10、赠与财产、承包经营收益、继承财产的数量和分割办法 1 1、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几笔,债权数额,债务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几笔,债务数额,债权人名单,债务分担办法,一方不及时清偿债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一方赔偿损失 元。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七、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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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协议范本是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男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名下的35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70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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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协议书范本
赡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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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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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婚后生有三个儿子(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丈夫已去世多年,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子:有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与母同生活、照顾母亲全部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生活开支、医疗费用等有其承担)。
二、在三子:履行了第一条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被赡养人名下的所有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退休金、存款)都归其所有,对此长子和次子无异议。
三、在被赡养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已经过户到次子的名下,过户后房产证的编号为:,现由次子转让给三子作为三子赡养母亲的补偿,对此三名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无异议。
四、三子在得到房产后(房产证的编号为:),未经其他二赡养人同意的不能转让和租赁,没有尽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义务的则房产需无偿转让给次子,对此不得有异议,同时主要的赡养义务由次子承担。
五、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标准由被赡养人断定,三位赡养人不得有异议。
六、如果在三子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将房产再次无偿转让给次子的情况下,次子仍未尽到义务的情况下,房屋归被赡养人所有,三个赡养人共同赡养被赡养人。
七、被协议一式五份,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持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自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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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次子:
三子:
被赡养人婚后生有三个儿子(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丈夫已去世多年,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子:有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与母同生活、照顾母亲全部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生活开支、医疗费用等有其承担)。
二、在三子:履行了第一条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被赡养人名下的所有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退休金、存款)都归其所有,对此长子和次子无异议。
三、在被赡养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已经过户到次子的名下,过户后房产证的编号为:,现由次子转让给三子作为三子赡养母亲的补偿,对此三名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无异议。
四、三子在得到房产后(房产证的编号为:),未经其他二赡养人同意的不能转让和租赁,没有尽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义务的则房产需无偿转让给次子,对此不得有异议,同时主要的赡养义务由次子承担。
五、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标准由被赡养人断定,三位赡养人不得有异议。
六、如果在三子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将房产再次无偿转让给次子的情况下,次子仍未尽到义务的情况下,房屋归被赡养人所有,三个赡养人共同赡养被赡养人。
七、被协议一式五份,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持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自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被赡养人:
赡养人:
长子:;次子:;三子: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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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能否更改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能否更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管理条例施行后,自愿协议离婚的人数呈上升趋势,经常有人会问是否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书,虽然在离婚时一般离婚登记办理人员会对离婚的夫妻提醒:要尽量慎重,在拟定协议时要考虑全面,对孩子扶养权、产权、债权债务等方面都要考虑周到,免得日后后悔。
但总有一些离婚当事人,离婚时心情不好、急躁,对有关问题考虑不周全,甚至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提醒还不耐烦,以致于离婚后又反悔,要求更改协议,这是不可能的。离婚协议在监誓人的监誓下,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
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二是向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是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人:张某某,(基本信息) 协议人:李某某,(基本信息) 协议人张某某、李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 元人民币。 5、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6、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几套,分割办法,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协助办理手续时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2、存款有几笔,存款银行、帐户、数额明细,分割办法; 3、双方经济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情况和分割办法; 4、家具电器、贵重物品、古玩字画的清单,分割办法; 5、股票、基金开户情况,股票数量和市值,分割办法; 6、汽车数量和产权人,分割过户办法; 7、公司股权和分红分割办法; 8、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数量,财产权益的分割办法; 9、投保险的种类和数量及分割办法; 10、赠与财产、承包经营收益、继承财产的数量和分割办法 1 1、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几笔,债权数额,债务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几笔,债务数额,债权人名单,债务分担办法,一方不及时清偿债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一方赔偿损失 元。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七、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003年结婚,2017年2月27日协议离婚,有两个孩子,大的男孩24岁,归女方,小的女孩归男方,协议书中只对女孩做了归属,男孩没有说明,财产只是一小部分(1/4),大部分财产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分配,并且协议书是女方起草,到了婚姻登记处才让男方看到,说只是办一个手续,没事,不是男方的真实意愿,请教老师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院重新分配财产么?谢谢!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书遗漏财产分割的解决方法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纠纷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遗漏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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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协议离婚财产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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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不均,可否修改原来的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协议离婚反悔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诉讼离婚是可以反悔再次分配财产的。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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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不公。财产分配不公离婚协议想毁约,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销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必须满足一下两个条件:
1、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所谓胁迫,指以当事人或其亲人的生命等相威胁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以欺诈的方式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按民诉法规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财产时,原则上照顾无过错一方。
2、在时间上也有规定,就是男女双方订立离婚协议后一年以内,如果超过一年,将不会受理。这是因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从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如果认为离婚协议不公平,特别是有关夫妻共有财产分配不公平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离婚协议才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该离婚协议。不过一般来讲,在当事人办理了离婚协议书的登记之后,那么该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时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协议。
与军人协议离婚财产能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对于与军人协议离婚财产能怎么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二、军人伤亡保险金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三、军人房产的分配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军人住房补贴的分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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