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权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从周延的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出发,运用法经济学有关产权界定和法理中有关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恰当的。
二、商业秘密权利
1.占有权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3.收益权
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例如: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对商业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赠与或转让商业秘密等。
三、特征
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与此不同的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
在企业的各项权益也是会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的,如果有不法分子随意的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等行为后,受到侵犯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通过提取诉讼等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侵权方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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