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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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认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的时候,首先会从该案件的当事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来开始,根据提供的证据是否有着充分性,以及有些证据的可疑性等都是以此来做一些必要的判断的。接着就是从周围的一些联系来对该证据做一些补充性的证明。
如何确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一、如何确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意义的,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三、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四、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对于刑事证据的一些关联性的认定,其实是需要从当事人作为主要点。并且在对当事人有关联的一些事件以及其出发点等主观意识的调查中,还需要审查人员有着充分的一些自身判断,那样在离证据证实性就更进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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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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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追求的是相关性还是准确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管理会计理论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不同目的不同成本”。也即,在不同的情境下,成本计算追求相关性、追求精确性或者两者都追求是都有可能的。(
1)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各种成本因素上升,步入微利时代,如何获得高于竞争对手的利润,如何获得成本优势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成本信息的相关性,不管是对内管理,还是对外报告,都将会是其中的关键。成本核算的其实是产品对企业资源的消耗,而要想得到相关性的成本信息,就必须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获得可靠的资源消耗数据。随着企业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生产数据已经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企业各个层次的生产过程都经计算机实时控制,在控制的同时记录实时生产过程信息,成本管理系统只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记录和处理即可获得相应的成本信息。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处理、加工成本下降,同时追踪记录企业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线上资源消耗情况成为可能,因此获得相关的成本信息带来的效益将远远大于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此时,成本计算应追求相关性。(
2)产品成本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成本计算的精确性直接影响产品定价的合理性,继而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成本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有:材料计入产品成本的准确性,直接人工计入产品的准确性,还有制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一些成本计算方法,如作业成本法改变传统的单一分配标准,通过细分企业生产流程,按照不同的成本动因分配率分配间接费用,大大提高了成本计算的精确性,因而增加了企业价值。这种情境下,成本计算应该追求精确性。(
3)对于确定型的决策问题,相关性原则不仅能节约为收集和提供无关成本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还能避免由于考虑了无关成本可能发生的决策错误。但管理会计相关性原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在风险型的决策问题上,根据相关性原则确认的无关成本可能最终是决策相关的。因此,当企业决策者进行一项风险性较大的重大决策时,会计信息系统不应恪守相关性原则而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如果决策范畴内一成本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尽管可能是属于管理会计理论上的无关成本,也应该提供给决策层,由他们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决策考不考虑这种无关成本。这样,不难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往往是不够的,应该将成本计算的重点同时放在相关性和精确性上。
怎样进行工伤关联性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进行工伤关联性鉴定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疾病关联性鉴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鉴定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四、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五、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六、作出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工伤与疾病关联性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七、送达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再次鉴定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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