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意义的,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三、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四、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对于刑事证据的一些关联性的认定,其实是需要从当事人作为主要点。并且在对当事人有关联的一些事件以及其出发点等主观意识的调查中,还需要审查人员有着充分的一些自身判断,那样在离证据证实性就更进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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