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债权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债权的内容包括在期限届满时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等的权利,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时,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不能偿清贷款的,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贷款银行同意,由发包方或出租方与承包方或租赁方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偿还责任,承包金和租赁费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承包方或租赁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维护厂房和设备,不得任意损坏或私自变卖。银行的信贷人员应经常深入承包或租赁企业,检查租房、设备的完好状况。对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应当经抵押人、质权人同意,方可承包、租赁。
二、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应当与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公司全部承担,银行应与新成立的企业法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银行要参子资产评估和划分,以防止借款人甩包袱。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后剩余资产,以不影响原借款人的生产发展为标准。国家集体股份所得分红,要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转让给个人现金收入以及新扩股金,要优先用于归还贷款。在原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其贷款时,该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实行股份制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先收后返还的部分和结余的坏帐准备金、风险基金等,除有特别规定外,应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三、借款人实行联营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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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实行联营,如果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应当由新的企业法人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果联营后未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借款人原有贷款债务仍由借款人承担,联营所分得利润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发生合并(或兼并)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实行合并(兼并),应当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银行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贷款债务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既不清偿贷款债务也不提供担保,并且没有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借款人,不得实行合并(兼并)。合并(兼并)企业要既能保证自身的发展,又能推动、促进被合并(兼并)企业的发展,并且兼并后新成立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五、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仍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对实行整体对外合资的企业,贷款债务必须转移落实到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实行部分资产合资的企业,必须按照新成立的企业占原贷款企业的资产比例承担相应的贷款债务,并且承诺其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银行的同意。如果贷款银行不同意,借款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
六、借款人分立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分立时,应当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照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借款入分立时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按协议划分各分立企业承担的贷款额度时,必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防止悬空银行贷款。
七、借款人实行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在实行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借款人实行产权有偿转让时必须就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与银行协商,征得银行同意,最好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借款人申请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织,负责解散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并应有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解散的批复报告。借款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偿转让时需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转让收入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企业贷款本息。借款人申请解散时,对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贷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借款人破产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申请破产时,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企业贷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九、贷款人参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引起了产权关系的变化,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带来新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借款企业借转制之机,以破产、产权转让、改变所有制性质等途径,或以多头开户的形式逃避银行债务,造成贷款风险;二是有的借款企业草率转制后,经营者管理水平低,决策失误,也会导致信贷资产的流失;三是借款企业转制后,新的经营者新官不想理旧帐,根本就不想承担债务,也造成了信贷资产发生风险。另外,商业银行不主动参与企业转制,也是造成信贷资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应主动出击,参与借款企业的转制,运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产,主动而有效地化解不良信贷资产,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不可避免的遇到经济短缺的情形,此时就有可能会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的关系,该关系在建立之后,他人就享有了相应的债权。该权利主要是在期限届满之时才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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