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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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对连带债权人一人发生时效中断对其他人也产生这样效力。发生民间债务纠纷,债务人如果有连带代表人,债权人选择起诉,这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等法院判决后,时效开始连续计算,满三年后时效到期。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什么?

一、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什么?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作为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应积极向各债务人(包含担保人)主张权利,不要依赖涉他性观点,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综上所述,在民事纠纷中,普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债权人走起诉程序索要欠款,这样会导致时效的中断。从法律效果上看,时效中断有涉他性,对于有多个连带债务人的,只要起诉一人,对应他人的时效也中断,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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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面临的问题目前,就社会化用工队伍整体情况而言,体现出“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职业期望值较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较高,工作耐受力相对较低”这样“三高一低”的特点。虽然大部分社会化用工人员服从管理,听从调遣,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逐步增强,但在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仍存在游离感较强,归属感、认同感差等问题。一是抱有临时性思想,工作耐受力和忠诚度要低于正式职工。社会化用工同本单位正式职工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缺乏正式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往往没有稳定感。因为社会化用工均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档案、工资、保险等关系均归属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用工单位无关,这样就自觉不自觉地使他们对用工单位缺乏一定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也影响了他们向单位靠拢的积极性。同时,社会化用工人员容易出现游离现象,往往存在临时性的思想,在思想、生活、工作中抱着打工仔的心态,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在这个单位工作,干一天算一天,基本满足于现状,这种状态对单位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极为不利。二是存在一定的消极心态,缺少忧患意识。目前仍有部分人存在理解偏差,认为社会化用工的工作流动性较强,集中性、长期性的花费时间和精力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培养就显得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导致部分人甚至包括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培养力度和关心程度不够。这也造成了社会化用工人员本身的消极心态,对单位的发展不甚关心,也很少深入思考个人职业发展前景,致使他们忧患意识不强。此外,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人员流动性较强,短期用工现象比较常见,想要形成一支较为稳定、利于管理的社会化用工队伍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由于政策原因,对于航海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来说,在部分需要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上(如航标工、船员等)人员最为匮乏,亟待通过社会化用工进行补充,但此类工作岗位具有起点高、技能专、涉及面窄等显著特点,招录存在较大困难,也对单位进一步保持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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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烦大家来浅谈疲劳驾驶的预防?我们该怎么做才能预防疲劳驾驶的危害发生呢?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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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防止疲劳驾驶的通用方法:
1、保证充足的睡眠:驾车前的一晚,一定要好好睡一觉。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有超过1星期的失眠症状,务必约医生咨询一下。出车前不要精神太过兴奋导致睡眠不足,造成驾驶中出现暂时性的大脑空白,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因此要特别提醒白领们在驾车出行的前一天不要再搞PARTY,注意休息,为第二天的出行养精蓄锐。

2、事先应做好旅途的计划,了解路途情况,在路上适时地安排休息,预防造成疲劳驾驶。在驾车出游的路上适时适地安排休息,或者与朋友轮流驾驶,对于缓解驾车疲劳都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充足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是避免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的法宝。

3、驾驶过程中尽量不要过于精神高度集中,眼睛老盯着公路中心线,这样会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紧张,从而导致疲劳驾驶。

4、佩戴太阳镜的不当,也会引起驾驶者的疲劳,如果长时间戴太阳镜将会使眼部产生疲劳感。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市场上的太阳镜近三成不合格,如果佩戴劣质的太阳镜会给眼睛带来伤害。所以专家提醒驾车者们,不是在驾驶时戴着太阳镜就一定能保护眼睛,防止疲劳。

5、开车时音乐节奏不要太强烈,但也不要过于缓慢。优雅的爵士乐特别适合开车时听。

6、驾驶员要按时进餐,补充营养,尤其连续长途开车,营养是保证体力所必需的。

7、慎重用药:某些抗过敏药和清热解毒的药品含有使人睡眠的成分,服药后容易昏昏欲睡。因此如果身体不适并服药后,就应该避免开车。

8、换双鞋子:许多女孩都是高跟鞋爱好者,可是穿这样的鞋子踩油门真的很累,所以上车后不妨换双舒适的平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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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犒劳自己的嘴:如果你平时最爱吃零食,那么不妨把这个‘好习惯’带到车上。驾车累了,往嘴里塞点补充精力的开心果,或者提神醒脑的薄荷味口香糖,绝对有消除疲劳的作用。

10、香熏提神:在车上放瓶香熏精油,除了可以改善车内的空气,对大脑和呼吸系统也有很大的帮助。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自身素质,增强关于疲劳驾驶危害的宣传,防止疲劳驾驶,培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 。只要驾驶员心中装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法,并将之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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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现象越来越多,我也想了解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否浅谈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现状特点?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的不断提高,刷卡消费已经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消费方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 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有过相关的统计,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4.42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0.25%,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50.10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1.81%;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32亿张,较上年末下降5.05%。截至2015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99张,较上年末增长9.62%。可见信用卡正被广泛使用。然而,信用卡诈骗问题便应运而生了。基于此,本文以苏仙区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为调研基础,浅析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特点。
一、审理情况:总体呈现平稳态势
五年来,该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8件20人,涉案金额为3254620.03元。信用卡诈骗案件总体呈平稳态势,且涉案金额巨大,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及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具体来看,18件信用卡诈骗案的20名被告人都是男性,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26岁, 20-30岁的有7人,31-40岁的有5人,41-50岁的有4人,51及以上的有4人。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大多数被告人都是20-40岁之间的成年男子。这与其他金融犯罪案件相似,由于中青年男子属于预支消费的主要群体,也就成为了这一类型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此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且无固定职业。在20名被告人中,3人为小学文化,占15% ;13人为初中文化,占65%;3人为高中文化,占15%。案发时,多数被告人处于无业的状态,只有少数是个体户、公司职员等,收入均不高。
二、犯罪类型:各种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类型: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而就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些类型案发机率差异很大。
(一)恶意透支行为最为多发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型是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该院审结的18件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型共11件,占55%。这类型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申领信用卡后,滥用个人信用,这种情况是指使用自己真实的证件及工资证明材料办理了信用卡,个人有偿还的经济能力,却滥用了个人信用,进而构成犯罪。如(2015)郴苏刑初字第281号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 000元信用卡,至案发时该卡累计消费透支本金29 396.73元,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卡已欠款,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是恶意申领信用卡,用于挥霍或者套现[1]。申领人可能无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或者还债、买毒品,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家人、朋友、同事等名义,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向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这种情况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非法占有目的更强,性质更为恶劣。如(2015)郴苏刑初字第185号,被告人周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分行苏园支行骗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5年6月1日,周某持有的信用卡先后透支5次,透支本金共49 969.96元未归还。
恶意透支型的涉案金额较大,11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319862003元,单件案件中最高的透支了1496804.42元,最低透支了15000元。大量的恶意透支犯罪出现,必然会危害到发卡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使得一部分资产被非法占有,同时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危害较大。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行为较多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该院审理的7起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主要属于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这一类型,涉案金额为50500元。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拾得他人遗留的借记卡,从而心抱着侥幸的心理,分多次取走银行卡内的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2013)郴苏刑初56号案件,被告人侯某某,使用他人遗留的借记卡,先后分多次取走卡内金额13800元。
(三)被查处的伪造、变造、作废信用卡行为较少
此手段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信用卡或者明知信用卡已失效仍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非法制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在真卡的基础上制作信用卡;三是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就目前该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这种类型的案件出现较少,五年来,该院还没有审理一起此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案。
三、犯罪主体:法律意识不高,主观恶性不太大
从这18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低和诚信意识缺乏是造成这类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恶意透支型,除“恶意申领信用卡”等情形外,其他的犯罪分子都辩称“不是有意拖欠,而是想等到有钱时再还”。冒用他人信用卡型,更多的是报以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里。这些人缺乏诚信意识,爱贪图小便宜,不按时还款。法律意识也淡薄,分不清罪于非罪的界限,认为这些行为顶多涉及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纠纷,而不知道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来看,犯罪分子案发后,都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积极退赃、还款,获得被害人、发卡银行的谅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主观恶意并不大,可以被成功矫正。18起案件中,有1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退赔到位,并获得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层出不穷
现如今信用卡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层出不穷,进而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伪造网站;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盗取个人信息;冒领信用卡等。特别是随着网上银行、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发展,现今大众群体的消费习惯已逐步由现金支付转变为各类电子支付,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发展趋势,通过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诈骗信用卡的手段日益隐蔽,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给侦破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还出现了信用卡套现这一新的主流形式。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常见的套现方法有:用信用卡为朋友的消费买单来实现免费套现;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淘宝、拍拍等在线免费套现;刷卡购机票来免费套现;在中国移动刷卡购买大额充值卡来免费套现;利用信用卡购买基金轻松套现[2]。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发卡银行伤害巨大,不仅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虽然信用卡的兴起给人们带了了便利,但是潜在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也给金融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更好的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信用卡产业的自身安全,更好的保护公众财产便成了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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