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误工费的异议上诉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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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误工费的异议想要上诉的就需要先提交上诉状,起诉肯定是不能口头起诉的,起诉状中应该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如果是组织就应该写明组织的相关信息,还要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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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误工费的异议上诉怎么进行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对误工费异议提起上诉的规定是首先要提交上诉状,不能口头起诉。上诉状必须用钢笔书写,通常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如果是公民,应写明该公民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应写明该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其他组织,应当写明该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首先要提交上诉状,不能口头起诉。上诉状必须用钢笔书写,通常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如果是公民,应写明该公民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应写明该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其他组织,应当写明该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部分是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第三部分是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准备好之后,要在法定上诉期内交给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上诉的形式要件主要有: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必须在上诉期间提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3、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必须提交上诉状。根据《民诉意见》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一般在人受伤的时候都可以主张相应的误工费的,但如果其中过程当中对误工费有异议的,都是可以去起诉解决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都是受到受害者的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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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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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手续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手续怎么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程序怎么进行
异议审查中的听证制度
所谓“执行听证”,执行听证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负责执行裁决的法官主持下,让原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情况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而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
哪些执行异议的案件需要听证
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所以对该类异议,应当举行听证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做出裁决;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违法提出的异议是否需在听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违法提出的异议则需要通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所查明的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依据的法律后对异议做出裁决。
执行听证会的程序
执行听证会的程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发现其与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十分相似。执行长宣布听证会进入程序,顺序是:先启动该听证会程序的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作简要答辩;举证(含证人作证,下同),一般是一事一证或者分类举证,然后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最后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辨、一辨一清、一清一认。接着依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举证,要求与上述相同,直到举证程序完毕。质证中应当允许进行简要辩论;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上面相同;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后,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225条)及案外人(民诉法第227条)。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即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或者说,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一般应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利益而要求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已的权利。
3、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一旦发现执行行为错误,可以及时纠正,及时执行,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4、提出异议的形式要用书面形式并应提供相关证据。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可以看出,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质等权)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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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所以对该类异议,应当举行听证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做出裁决;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违法提出的异议是否需在听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违法提出的异议则需要通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所查明的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依据的法律后对异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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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会的程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发现其与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十分相似。执行长宣布听证会进入程序,顺序是:先启动该听证会程序的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作简要答辩;举证(含证人作证,下同),一般是一事一证或者分类举证,然后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最后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辨、一辨一清、一清一认。接着依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举证,要求与上述相同,直到举证程序完毕。质证中应当允许进行简要辩论;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上面相同;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后,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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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225条)及案外人(民诉法第227条)。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即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或者说,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一般应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利益而要求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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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异议,公证人可以进行法律复查吗?
[律师回复] 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写好以后,就可以使用了,公证,是和自书遗嘱并列的一种遗嘱形式,并不是说自书遗嘱需要在办理公证后才有效。实践当中,由于大家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并不全面,有时在自已写遗嘱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错误,在使用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上的争议,或者是理解上的分歧,甚至是执行上的困难。而如果去公证处作公证,公证人员会帮助我们审查合法性,以及行文表述上的一些务实的、明确的解释,保证内容的合法性。再有,公证过的遗嘱,继承人就很难反对说当时老人精神或者身体健康状况有问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理由,来推翻自书遗嘱的效力,这个时候,公证遗嘱,起到了给自书遗嘱上了一道保险的作用。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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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若是赔偿人对于赔偿数额有异议的,那双方可以重新进行协商,重新评估赔偿的金额,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的,就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来经过诉讼处理,最终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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