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1、因为学校的设施以及教具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危险因素的。2、学校安保方面有漏洞或者管理上面比较混乱,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3、给学生提供的药食品或者饮用水不没有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要求。
{ArticleTitle}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哪些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一)关于《民法典》的规定:

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

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中小学或者幼儿园中就读的都是属于未成年人,作为学校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就负有一定的责任,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就更重了。要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意外,造成了损害,学校其实多少都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需要作出赔偿,上文做了简单列举,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1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5****87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2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6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3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4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1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0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泰州135****579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7****569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78****250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大学生校外打架学校担责任么?
大学生校外打架学校一般不担责任,但如果是属于学校的原因导致的打架行为,那么就是需要担责任的,所以相关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打架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如学校未尽职责,也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学校能证明已尽责,则可免除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学校的校舍;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雷击、其他公共设施,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放学、台风,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网友评论,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作规程、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律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①地震,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食品、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返校。相关阅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者管理混乱,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不承担事故责任;④学生自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律达网:
近年来,学生发生于校园内、校园外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近段时期,笔者所在岑溪就有两例因学生发生伤害、死亡事故而状告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将监护之责推给学校,该认识误区应纠正,虽家长的悲痛和损失值得同情,但维权宜理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和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是错误的。
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律达网:
近年来,学生发生于校园内、校园外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近段时期,笔者所在岑溪就有两例因学生发生伤害、死亡事故而状告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将监护之责推给学校,该认识误区应纠正,虽家长的悲痛和损失值得同情,但维权宜理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和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是错误的。
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等等。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律达网:
近年来,学生发生于校园内、校园外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近段时期,笔者所在岑溪就有两例因学生发生伤害、死亡事故而状告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将监护之责推给学校,该认识误区应纠正,虽家长的悲痛和损失值得同情,但维权宜理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和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是错误的。
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学生在学校自杀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在学校自杀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学生学习压力太大要自杀12月22日下午3时,陕西高一女生学习压力太大喝了敌敌畏想要自杀。小区的居民看到后报警,民警到达后立即拨打1
20,并协助120急救人员将女孩送往澄城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澄城县人民医院立即对女孩进行了洗胃等一系列的抢救治疗,当日下午5时左右,女孩已经脱离危险。据城关派出所出警民警介绍,女孩身上背的书包内有她的学生证和一张纸条,通过学生证上的信息,民警联系到了女孩所在的学校。学校老师说,女孩当日没有去学校,也没有向老师请假。老师给家长打电话后得知,女孩也没有回家,学校和家长都正在四处寻找她。据介绍,女孩初中学习好,升入高中后努力学习,但是成绩不理想。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样导致女孩心里有落差,因此服毒。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家长不要给孩子太多的压力,还要把孩子的压力卸一卸,让孩子不要有太大的压力,要让孩子感受到生活不是只有学习,对每个人来说,学习并不是最重要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要让孩子对生活、对未来充满信心,生活不是只有上学、考大学,人生的路很长,生命是无价的,只要孩子生活快乐就好。此外,学校也应该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和心理疏导。学生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1.如果学生是成年人(以下都讨论成年人),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
2.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
3.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校对于在校的学生有负这个管理的责任,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如果是学校的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是在校学生以及受伤事实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跳楼自杀,学校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学生在学校跳楼自杀,学校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在校自杀身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家长既然把孩子交给学校了,那班主任、老师有义务对学生的各方面状况有个大致的掌握和了解。当然校方不可能明晰每个学生的心理活动,但对学生比较明显的情绪活动应该有所察觉的,平时也有必要定期和同学们交流。 不过遇到这种事老师也很无奈很无辜。 所以说做老师的责任太大,压力太大,有时大到担当不起啊。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91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1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学校被蛇咬了学校承担责任吗
一般来说,如果学生在学校被蛇咬了受伤的话学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也要看这个具体的情况,要看这个学校是否有尽了职责,如果没有尽职责的话更要承担责任,因为这个学校是要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医疗费用。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医疗费用。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学校侵权 >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