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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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无偿类型的委托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但是双方签署了此类合同之后,虽然接受委托的一方并不能获得经济利益,至少其在名誉上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故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在解除时也有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一、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1、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场合,信任构成合同的基础,一旦这种基础丧失,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无可厚非。

2、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场合,应当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有偿委托合同场合,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

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即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二、无偿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是什么?

1、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2、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3、第一种情况,实际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也是需要完成自己的任务的,否则其名誉会受到损害,故此即使我国法律规定无偿类型的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但若是委托方并没有过错,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的主体,依旧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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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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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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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I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I 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丁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丁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冯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粗赁一处店面,丁某付给冯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冯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丁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米的店面。丁某时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冯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冯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丁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冯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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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注意事项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若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者给其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支出费用的当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其后即使是无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另外,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应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付的有益费用,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情况按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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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事需要支付费用吗
[律师回复]
一、委托他人办事需预付费用吗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提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
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
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
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二、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注意事项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若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者给其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食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支出费用的当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其后即使是无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另外,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应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付的有益费用,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情况按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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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委托合同违约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般来说,这个贷款委托合同违约不管是哪一方都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不过这个违约金的数额有的是按合同规定支付、也有的是按对方实际损失多少来支付,具体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还是要看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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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在山西省太原市区开了一个建筑承包公司,今年年底承揽了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请问委托支付劳务合同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劳务保障事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二、合作基本条件
1、甲方是由当地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就业服务和人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型企业。
2、甲乙双方必按本协议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甲方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相关的证件资料,乙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事务的办事规定认真及时办理甲方委托各项事务。
4、甲方所需委托代理费按工程劳务费总额的 %收取资质委托代理服务费。
三、本协议期限为年月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甲乙双方无异议,结清劳务服务费后本协议自行废止。
四、委托服务事项
1、乙方用甲方的资质招聘劳务务工人员,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和日常的管理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办理。
2、乙方将购买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3、乙方将招聘劳务人员按进度计划给甲方提供劳务登记卡和人员花名册以便随时掌握劳务人员的信息状态,确保劳务人员工资发放。
五、劳务费用的支付
1、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按乙方应得劳务费和施工进度支付劳务费,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人员。
2、支付的方法,按乙方提供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人员工资表、联名举荐书、不拖欠员工工资承诺书,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单由甲方负责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
3、非在册人员和没有办理劳务登记卡的人员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协议约定扣除委托代理费后支付劳务承包人应得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大小补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按进度收不到资质挂靠委托代理费,没有按时支付劳务费造成的工资延迟发放,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补充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可以委托他人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吗
[律师回复] 申请支付令必须去法院,只要人民法院才能下达支付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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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委托代理期限怎么写,申请支付令流程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支付令委托代理期限怎么写,申请支付令流程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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