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诉讼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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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后会按照分割金额的0.5%交纳。在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当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收入也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要将共同的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果出现了争议或者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

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诉讼费是多少?

一、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诉讼费是多少?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也是经常会对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方面出现纠纷,那么双方在协商无果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双方感情不合的证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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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原、被告于年相识,年月日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调解离婚,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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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区人民
1、本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2、证据()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1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1份。
4、证据各份,共份。
上个月帮一个朋友处理了一个财产分割的案子,现在正在庭审当中呢,民事案件诉讼费怎么收的呢?
[律师回复]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来交纳。具体内容可以看我给出的参考资料。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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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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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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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是多少离婚析产分割的诉讼费规定是: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除了诉讼费以外,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相关费用,比如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上述费用都是由方或申请方先垫付的,会根据情况判决最后双方如何承担,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很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贵。
二、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范围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律有例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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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某具体地址的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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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描述此纠纷的症结:如某具体一房屋系谁所有,什么时候去世,没有遗嘱,现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继承,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1、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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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现在因为出轨,被我婶婶发现了。现在他们在闹离婚,不知道离婚案件诉讼请求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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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问题
二、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60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42万元,现值80万元,未还贷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8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也就是说,
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3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问题
三、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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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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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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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
四、彩礼能不能要回来?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数额一般不在少数。但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编者按:对彩礼收回条件的限制较为苛刻,对彩礼方显失公平!特别是第三条,若彩礼方生活不困难,即使送了大量彩礼,离婚时也不得返还。
  问题十
五、离婚判决书送达之后三天内丈夫死亡的,妻子可以继承丈夫遗产吗?
  今年5月,宋美兰以与丈夫于伟华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于伟华分得价值2.5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6月28日,于伟华外出跑运输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宋美兰与于伟华离婚诉讼的决定。宋美兰将于伟华安葬后,于伟华惟一的亲人于伟明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美兰则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于伟华还是夫妻关系,于伟华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于伟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于伟华的遗产。
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美兰与于伟华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于伟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于伟华死亡之时,因此,宋美兰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于伟华的遗产。原告于伟明作为于伟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姐姐和姐夫现在想要离婚了,但是有一共同的财产还没有分,夫妻诉讼中财产的分割的论述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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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财产分割要交多少诉讼费
离婚案件若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规定需要根据涉案财产的数额,才能确定应该缴纳多少的诉讼费。若需要分割的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则诉讼费为50元-300元。但要是涉案超出超过了20万元的话,那么超过20万元的部分,要额外按照0.5%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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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分割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如何进行分割
[律师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财产分割诉讼费怎么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分割诉讼费怎么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我国,男女之间要是未经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我们称之为同居关系,此时男女之间的关系一律都是非法的,也叫做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两人分开以后也会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知道诉讼会根据标的物不同有不同的诉讼费,那么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是如何计算诉讼费的呢?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诉讼费是根据标的额的多少按一定的比例算的。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比较单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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