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行政中是怎样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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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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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惩罚性赔偿在行政中的计算标准主要还是采用抚慰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标准相结合进行赔偿,而对于抚慰性赔偿的认定也是体现在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等方面来进行赔偿,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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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行政中是怎样计算的

(1)抚慰性赔偿标准

抚慰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受害者的赔偿金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赔偿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表明国家向受害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抚慰,国家赔偿对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通常只具有象征意义。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通常采用抚慰性的赔偿标准。但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显然无法获得完整的填补,这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也会使国家赔偿制度弥补损害的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而且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就意味着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只须支付很少的赔偿费用,这种赔偿费用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获得的巨大收益相比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这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实现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补偿性赔偿标准

所谓补偿性赔偿标准,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实际遭受到的损害基本相当的一种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是一种比较通行的确定国家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根据补偿性赔偿标准,国家应当足额赔偿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这有利于实现国家赔偿制度弥补损害的功能,有利于促使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3)惩罚性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比较广泛而又一直存在争议的制度。根据惩罚性赔偿标准,侵权人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必须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对于抚慰性赔偿标准以及补偿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但惩罚性赔偿标准作为国家赔偿的标准将意味着国家对赔偿的支出大大增加。对于某些损害,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要求国家对受害者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金,这种赔偿对于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抚慰性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自由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方面的赔偿;补偿性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犯生命健康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赔偿,以及侵犯财产权罚金没收财产等方面的赔偿。目前的赔偿标准主要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和生存需要,弥补其直接损失为限,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在行政中的计算还需要考虑问题的分类来进行解决,而赔偿的标准通常有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三种,所以在实际的案件当中,会根据不同的赔偿类型来对应的进行赔偿,或者结合三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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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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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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