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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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诉讼程序理由抗辩和诉讼实体理由抗辩。诉讼程序理由的抗辩一般是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管辖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诉讼实体理由的抗辩一般为商标权无效抗辩和未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一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一个是诉讼程序理由的抗辩,一般是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管辖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

另一个是诉讼实体理由的抗辩,一般为商标权无效抗辩和未侵权抗辩。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跟身份证一样,非常的重要,不过商标也许有很多相似的,但是绝对不会出现一模一样的。好的商标是一个公司重要的灵魂。建议商标注册下来之后在使用,这样不会因为到最后没有注册下来,而让自己有所损失,商标一般注册下来会好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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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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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自行提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权利抗辩:《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四、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五、合理使用抗辩: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八、撤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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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1、在先权利抗辩。2、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3、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4、合理使用抗辩。5、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6、通用名抗辩。7、撤销注册商标抗辩。8、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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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
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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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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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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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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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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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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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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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
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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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正当使用抗辩、侵权不赔偿抗辩。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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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有哪些侵权抗辩事由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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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新闻侵权诉讼诉讼中抗辩事由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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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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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商标,对一家外省的公司侵权。咨询一下商标侵权在先使用抗辩权力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您提出的商标侵权在先使用抗辩权力,在商标侵权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权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
  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二、继续不间断使用
  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
  
三、具有一定影响力
  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
  
1、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
  
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3、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
  综上,商标侵权在先使用抗辩要求在商标申请日之前,被控方因有着一定的连续不间断的使用时间及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相关行业中已经与被控方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拥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获得了一定荣誉、产生了一定的商誉和价值,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形成的在先权益方能受法律保护。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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