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有没有期限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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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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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房子办房产证是有期限的。首先要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办理房产证时间的话,则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房产证,若开发商没有办理下来房产证,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是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则按照法律规定,就要在90天内办理好。房屋已经修建好的,从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若尚未竣工,则从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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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房产证有没有期限要求

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作了约定,开发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那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所谓的“90”天的期限。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二、哪些情形不能办理房产证?

(一)开发商的原因:

1、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2、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3、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4、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5、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办理楼盘的大产权;

6、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7、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8、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产权”;

9、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0、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二)楼盘本身或购房者的原因

1、楼盘被法院查封;

2、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第三人的原因:

1、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2、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买房,尤其是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往往购房者会与开发商约定有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既然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在期限内开发商没有办理下来房产证,并且也没有因为购房者原因导致房产证不能及时办下来的话,那么开发商就需要对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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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的限制要求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抢劫、、绑架等。非法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防卫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等。然而在人所享有的各类权利中,人身安全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前提,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话,还谈什么别的呢?况且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和紧迫性的特点。法律只有对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更及时、更直接的保障性规定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所包含的伸张正义、的精神。所以,只有在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除此之外的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财产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用非暴力的方法侵犯一般人身权利的犯罪如侮辱诽谤罪等,以及非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暴力犯罪,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
首先,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非无限防卫人主观臆断的行为,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其次,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均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正在进行”?一般应理解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同时还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因为有些危险的暴力犯罪行为虽然还未曾着手实施,但已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根据当时的实施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威胁已经迫在眉睫,如不实施防卫则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如果乙拿枪欲枪击甲,拿枪行为并不是行为的着手,可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甲若不及时地主动地实施防卫,势必会错过防卫的最佳时机,难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要求任何时候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要等到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才实施防卫,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我认为对于暴力犯罪的实施迫在眉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当然,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
3、行使无限防卫权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从正当防卫的理论上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还在于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行使无限防卫权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不对之实施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在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出于故意伤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巧合以及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件的正当性,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以上明确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应该加以注意。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这类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样具有侵害性。因此,不能完全排除无限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然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毕竟不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其行为本身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而实施了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人是明知对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无限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实施无限防卫权。
(2)相互斗殴中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在相互斗殴行为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认识不
一,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相互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不存在一方合法一方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正当防卫可言;另一种意见认为,相互斗殴也有前因后果,先动手的为不法,后还击的为合法;第三种情况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从因果关系、情节发展、性质转化等方面来分析。[9]我的观点是不管相互斗殴的起因如何,相互斗殴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因此,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更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相互斗殴结束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斗,退避不予还手,若是主动报复一方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对方的人身安全时,被侵害方被迫进行反击,此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能再作为相互斗殴对待,被侵害方应当被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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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减资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增资或减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2、增资或减资的程序股东大会作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增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增减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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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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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比较忙,没有领到失业金,现在想了解一下领失业金期限的具体的限制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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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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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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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戚,新注册了一个公司营业执照还没有下来,现在要进行股权变更,那么请问有限公司变更程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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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4、新法定代表人简历;
  
5、新章程;
  
6、原股东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改选董事的决议书,董事会变更董事长决议书;
  
7、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相片)
  
(二)股东变更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4、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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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称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分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请求延期所需材料:
  
1、填写上好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会关于申请公司延期的决议书;
  
4、公司住所续签的租房合约或工商登记机关所需提交的文件。
  
(五)住所变更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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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好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减资公告材料证明(九十天内报纸公告三次);
  
4、股东会决议书;
  
5、新章程;
  
6、新验资报告书。
  
(七)经营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会决议书及修正章程条款决议;
  
4、如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需提供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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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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