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浏览10w+
陈娜娜律师
陈娜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0人
专家导读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自首、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之中说出犯罪的方法等都是可以减刑的,任何人在触犯了刑事法律之后,若是被告知已经是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此时只要检察院还没有决定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此时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

一、辩护词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服法的行为。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是犯罪人自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3、必须是自愿认罪服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实施犯罪行为后出逃,但在有关机关追捕未获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罪行,且没有再次逃避司法机关侦查、预审和审判的行为,说明他已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惩处,也意味着他终止了因自己犯罪行为而造成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自行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司法机关可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决定。

二、犯罪后自首能减刑吗?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面的规定,也就说在我国自首不一定能得到减刑。

法律对此的描述是“可以”,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引起社会强烈的犯罪分子,法院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审判。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任何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自首都是可以得到减刑处理的,对于任何的犯罪主体,由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比较大的侵害,故此是会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但若是在委托律师书写的辩护词之中,有自首等的情节的,是可以减刑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
一键咨询
  • 151****73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6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5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14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2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7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5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4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0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56****170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655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5****268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犯罪后自首能减刑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犯罪后自首能减刑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有个亲戚在路上开车撞到了个人之后逃逸了,现在打算自首了,想了解一下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咋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是啥,自首情节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王##、杨##在离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派出所巡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在派出所民警未掌握其三人打架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就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三人打架的事实及经过。派出所把被告人刘##移交至##分局后,被告人刘##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真诚坦白,四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刘##时,被告人刘##多次表示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开庭时,被告人刘##积极配合庭审,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经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
(二)项“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是由于恋爱情感所引起
  本案被告人刘##和被害人起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与第三方的情感纠葛,被告人刘##伤害被害人的目的是保护女朋友的安全。
  被告人刘##自2009年4月份和杨#认识后,两人情投意合,经常在一起玩,并去了杨#家几次,杨#父母对刘##也很好还留其在家吃饭。被害人是杨#的前男朋友,总是纠缠杨#问她要钱并经常拿刀相威胁要自杀。就在案发前一日即2009年10月21日被害人撬开杨#宿舍门偷走了她的银行卡,并在当天下午见到杨#后还拿刀威胁如分手要自杀,使杨#非常的恐惧。被告人刘##知道情况后为了保护杨#,随之才发生案发当日对被害人进行教训,致被害人被殴打后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刘##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受教育较少,法律观念单薄,案发时由于一时冲动才因情感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并不是仇视社会。
  
三、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案发后被告人刘##觉得自己出手可能过重,因其电话没电了,便在离开事发地途中碰见公用电话就拨打了120想请求急救中心来抢救被害人。被告人刘##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可见被告人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四、对被害人家属能主动赔付
  被告人刘##虽然家境贫寒,但仍请求家人尽全力帮其筹资赔付给被害人的家属,以尽量弥补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伤害致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是情感纠纷引起,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付,因此请求合议庭在给被告人刘##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几点,能对被告人刘##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刘##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认定自首情节的辩护词怎么写?
认定自首情节的辩护词需要写清楚辩护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紧接着就是关于具体的自首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存在自首情节,也是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有个亲戚在路上开车撞到了个人之后逃逸了,现在打算自首了,想了解一下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如下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B8002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天山西路、平塘路口遇红灯变绿灯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诸某某,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诸某某因不能排除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正在实习当律师,现在让我写一篇辩护词,咨询一下贪污罪辩护词自首情节如何写?求范文
[律师回复] 你好,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如下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B8002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天山西路、平塘路口遇红灯变绿灯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诸某某,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诸某某因不能排除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昨天我弟弟和几个朋友一起去抢劫,结果我弟弟跑路了但是还是因为警察搞的太严重所以我弟弟准备去自首,因此了解一下权威具有自首情节从犯情节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如下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B8002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天山西路、平塘路口遇红灯变绿灯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诸某某,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诸某某因不能排除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盗窃后自首情节辩护词要怎么写?
盗窃后自首情节辩护词的书写需要注意:强调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错诚恳的态度,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的,可以认定为是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细节可以与委托律师详细协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同学的家里玩的时候,趁人家不注意的时候偷偷的拿了人家一万块钱,但是他拿了之后觉得心里不安分,就给自首去了,还请律师辩护了,那个关于自首的辩护词咋样?
[律师回复] 当然要提出,因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
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
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二、如何把握对自首情节的认定?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
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朋友有个亲戚在路上诈骗老人,之后逃逸了,现在打算自首了,想了解一下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诈骗罪自首认定辩护词是啥,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
  
二、诈骗罪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赌博罪自首情节辩护词应载明哪些内容
赌博罪自首情节辩护词应载明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四部分内容,涉嫌赌博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自首情节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决的,嫌疑人自首的时间、原因等都会影响从轻处罚的幅度。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同事涉嫌受贿来着,私自拿了别人很多钱财来着,那么受贿罪自首辩护词是怎么写,怎么解释的呢 ,受贿从轻辩护词是啥,受贿罪从轻减轻辩护词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县纪委对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等人笔录)
(三)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要交出该笔款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次,依法可对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本案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悔罪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本案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成立,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望法院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谢。
四川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6日。
我弟弟现在上大学了,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他成天不好好学习,最近更是跟了一帮小混混去跟人诈骗了,结果还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电信诈骗罪自首辩护词是咋样的?
[律师回复] 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肖涉嫌诈骗罪的诈骗金额为66.354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肖参与诈骗金额为66.354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张某肖参与的诈骗金额时,未对被告人张某肖实际参与诈骗行为的具体时间进行确认。因此,公诉机关将涉案银行账户在被告人参与诈骗之前的流水计入涉案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在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围绕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电子证据等证据种类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此不做赘述),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分析,对于被告人张肖肖实际参与到同案犯张考生实施的诈骗行为的具体时间,辩护人认为应当确定为2016年4月份之后。那么,对于涉案银行卡在2016年4月之前的收款记录,就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张某肖参与诈骗的涉案金额。
但是,公诉机关却将被骗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的被害人刘凯甲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何文伟,账号为6217994370001878866)的所有收款记录都计入了被告人张某肖的涉案金额。根据被害人刘凯甲的报案材料(见证据材料卷第七卷,P52-P63)可知,其是在2016年3月21日接到的诈骗电话,而呼机等作案设备是在同年4月初才被寄给汤军华的。也就是说,在被害人刘凯甲被骗的时候,被告人张肖肖还没有帮助张考生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何文伟账户内的银行流水均发生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4月11日,在这期间被告人张肖肖还未参与到诈骗行为中来。正如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所说,由于无法排除汇入 “何文伟”账户内的资金系他人实施诈骗所为的可能性,那么就不应当将“何文伟”账户的17.62万元认定为被告人张肖肖的犯罪数额。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将夏亚军(7200元)、黄秀芳(100元)账户在被告人张某肖还未参与到诈骗行为之前,就已发生的银行流水也计入了张肖肖的犯罪数额,显属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公诉机关将涉案银行账户在被告人张某肖归案后的流水总额也计入了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涉案的夏亚军(101元)、林冬冬(1800元)、徐本成(17400元)、汤伟(40590元)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在被告人张某肖归案后(2016年9月25日),上述银行账户总共有59891元汇入,显然这些金额不应当被计入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但是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时却未予扣减,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最后,涉案银行账户无法排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公诉机关将所有的银行流水均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如前所述,在被告人张考生、张某肖归案后,涉案的夏亚军、林冬冬、徐本成、汤伟银行账户仍然有数笔资金汇入,而且在这些资金汇入后,又立马在全国各地的银行被取走。那么,为何在被告人均已归案且所有作案设备都被扣押后,还有人往卡里汇款、有人在各地取款?辩护人认为,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只能是有其他人也在使用这些涉案银行卡。与此同时,其他涉案银行账户是否也存在多人混用的情形?既然无法排除这些合理的怀疑,那么,公诉机关将涉案银行账户的所有流水均计入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某肖参与诈骗金额为66.354万元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涉案银行账户的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在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就已针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查询单等书证、6位被害人的陈述和电子数据等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数额为66.354万元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作出了充分地论证分析,在此不做赘述。由于无法排除涉案银行卡有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侦查机关也未对这种情况进行核实,而且没有被告人张考生、张某肖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或通话记录等予以证明,侦查机关亦未在被告人张肖肖或张考生的住处查获到相关的银行卡或手机卡,故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不足以证明帐户交易流水中的其余44.775万元系被告人张考生、张某肖实施诈骗所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为66.354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二,涉案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辩护人已就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进行了论证,在此不作赘述。作为实施电信诈骗的关键工具,语音平台账号就相当于我们日常使用的宽带账号,是需要向上家租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如果不按期缴费或者不想续租,账号随时会被上家收回。那么,在同案犯张考生租用之前,上述语音平台账号的租用者是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由于无法确认从最开始启用之日起至被扣押之日止,55760059和55653019两个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是被告人张考生,而且现有证据又缺少了对被告人张某肖的声音和提取到的录音之间的声纹比对分析材料(只需要将被告人张某肖的声音和提取到的录音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语音平台账号是否一直由同案犯张考生使用),因此更加无法确认语音平台账号的使用者只有本案被告人张考生。由此可见,公诉机关仅根据从语音平台账号数据库服务器中提取到的录音内容和被害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之间存在关联,即认定被告人张某肖的犯罪金额为66.354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张某肖在诈骗犯罪中,具有未遂情节。
本案所有被告人的诈骗方式基本上都是电话诈骗,即通过群呼器呼叫任意号段的号码,虽然呼出去的次数多,但是这种诈骗行为很多是未遂的。因此,被告人张某肖在诈骗犯罪中具有未遂情节。
被告人张某肖在帮助同案犯张考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既有诈骗数额巨大的既遂情节,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未遂情节,分别达到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即依照诈骗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定罪处罚,再考虑犯罪未遂情节和既遂数额对量刑进行调节。
三、被告人张某肖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肖无论是帮助张考生录制诈骗语音,还是联系汤军华帮忙照看呼机,在张考生的诈骗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的作用,而且未从张考生处收取任何报酬,诈骗所得也未落入其腰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和辅助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按照从犯定罪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肖在归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帮助同案犯张考生录制诈骗语音和帮忙联系汤军华照看呼机的犯罪事实,其中一些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并且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真悔过,确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贯良好,进行刑罚教育后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
自首立功辩护词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写明委托方和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字,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表明辩护意见。第二,以构成自首为由,也可以附加其他理由和证据,再加上法律条文依据为委托方进行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下面是一篇例文,供参考。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叔,在自己小区开了一个棋牌室,最近因为涉嫌赌博让拘留了,赌资2万,现在快要判刑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辩护词,辩护词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 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我们公司的老总最近被抓了,听说是因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公司还是很人性化的,给他找了律师,请问涉嫌职务侵占罪罪减轻辩护词是啥,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 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 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从准备犯罪工具看,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中犯罪运输工具都是由被告人张××提供,被告人时××没有准备犯罪工具。
从犯罪实施过程看,从张××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第一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第
二、在实施犯罪时,只是放任张××、杨××实施犯罪,或者在他们实施犯罪时望风,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明显起次要作用。
从犯罪所得看,因被告人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其实际犯罪所得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少,实际仅得2850元。
综上,被告人时××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但相比其他同案犯而言,只起到一种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无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时××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公司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决心悔过自新,非常渴望能得到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时晓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时××实施违法行为后至归案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后有明显改过自新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时××系偶犯、初犯。被告人时××在此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时××的从轻、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考虑被告人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其本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有悔过自新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
【共同犯罪情节】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时××适用缓刑。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发展的公正判决。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辩护词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