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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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赔偿原则都是坚持据实赔偿的原则进行的,即造成了多少的损失都赔偿多少的原则,具体的赔偿情况还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有关,经济发达地区的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都比较高。

交通事故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法律根据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则必然需要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进行合法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费用的赔偿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赔偿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处理,并要求进行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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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不小心被车子给撞了,现在在住院。想要申请赔偿,想要问一下误工费是填平原则还是兼得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损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
会议认为,《解释》中确立的损害赔偿方法是:具体损失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定型化赔偿。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运用这一方法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由于个案的不同,允许结果的不同。
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营养、残具等八项费用。
定型化赔偿,是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项费用。
6、当事人在外从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职,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
会议认为,《解释》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通过审理依法应当采信,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是其误工损失。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是针对是否可以享受抚养费而言的,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是否支持应以是否实际误工和收入是否因此减少来进行确定。
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十)关于受害人、护理人员系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的的人员,对其举证证明的误工费、护理费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全额赔偿相结合、差额赔偿与定性化赔偿相结合以及主观计算(具体计算)与客观计算(抽象结算)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首先应对何为“固定收入”作出界定。固定收入视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而各有不同。非农业户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按期得到收入的人,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按期包括按日、月、季、年,也包括计时。但在计算误工费时应当换算成月工资收入。受害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
关于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如其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只要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其无法继续获得或者全部获得该收入,就已经构成了实际损害。考虑到受害人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系相对固定,其应提供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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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该收入因受到人身损害已经实际减少的证明;
③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应提供劳动合同。经法院审查后,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原则上不应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关于受害人主张护理费的,一般情况下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对于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人员的护理费,属于特殊情况,在计算时应考虑如何选择更适当的护理人员,以确保护理费支出的合理性,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不宜直接参照误工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
艺法网-20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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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在土地进行经营流转的时候有一些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按照科学测算、现实比较和幅度递增相结合的要求,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一)土地流转指导价(即基准价):根据每亩土地农业生产常年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当年每亩土地流转收益底线价格。
(二)资源要素加权法:根据资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收益。
(三)递增幅度测算法: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土地流转收益递增幅度。指导流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年限递增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价格。
(四)特定因素调整法: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依法对土地流转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定因素包含的内容和土地流转调整价格由土地流转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交通事故误工费给付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费的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期限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所申请“三期鉴定”(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得到;或者可以让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上面注明误工期限。
3、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必要的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6、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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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误工费什么样?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需要法院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及医院的治疗意见来决定是否赔偿的。如果需要,营养费等于实际发生必要营养的费用。误工费则是按照误工时间和受害者的平均工资计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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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决策要遵循什么原则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营管理决策要遵循什么原则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立健全的制度管理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完善的财政管理制度是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保障。因此,在现阶段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其基本制度的建设应该始终贯穿于财政立法以及执法监督等内容中,强化顶层制度管理的设计,从而在根本意义上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以及制度内容,通过绩效管理模式发展方向的明确,为整个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充分性的保证。所以,我们企业在相关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该充分做到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制定具体性的管理办法、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以及建立评价机制,优化数据库,规范档案管理的科学性,逐渐完善资产配置的相关标准,建立科学性的项目支出标准。
其次,应该制定细致性的项目操作细则和操作形式,在根本意义上明确各机构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通过规范性制度内容的操作,为整个预算制度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保证。以万达广场为例,在新项目筹备过程中,公司就制定了各项预算管理与财务控制制度以对业务流程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公司在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有各项完善的制度为保底,投资中和投资后均未出现财务失控的状况,各项投资活动均在既定的战略计划下顺利推进,确保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制度管理  预算执行的制度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在整个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检查制度的管理形式,对于制约性的问题应该及时纠正,从而在根本意义上保证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同时应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形式,相关的管理部门是提高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其次,应该切实加强执行监控制度形式,将基本的预算支出绩效控制纳入预算执行控制的基本体系,与此同时,也应该重点监控预算项目是否符合预算绩效的基本目标,从而强化预算执行的制度建立,为地区经济化的发展提供充分性的保证。  
其次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从建立预算制度到强化预算执行,再到预算年度后的绩效分析和评价,形成一套闭环的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预算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所有预算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优化企业预算绩效管理。以民生百货为例,在日常的预算管理和新开项目的筹开预算执行中均必须按照已审批同意的预算管理办法来执行,否则任何费用均不得额外支付或发生,即使是紧急或突发事件也均需由相关领导集体签批后方可执行。  
(三)开展科学化的绩效评价模式  绩效评价内容的建立是预算绩效管理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在评价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该逐渐实现综合性的制度评价模式和优化的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考核的多重标准,妥善解决预算管理中的行为问题。企业绩效评价模式的开展是否科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控:  

1)绩效评价指标是否科学、合理、系统,
首先需要依据“平衡积分卡”思路,设计兼顾财务与非财务的指标平衡体系;领先与滞后的平衡;短期与长期的平衡;内部与外部的平衡,从不同的维度来设计企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2)绩效考核指标必须突出战略管理重点,及时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调整考核指标,以促进战略目标的稳步实现。  

3)抓住关键业绩指标(KPI),控制KPI的数量。指标考核之间具有关联性,但不能面面俱到,通过抓住关键业绩指标将员工的行为引向企业的战略目标。另外每个维度的指标控制在5个左右,太少可能无法反映职位的关键绩效水平;太多的指标会增加管理的难度,并降低员工行为的引导作用。  

4)将业务单元主体的可控事项纳入考核范围,体现各业务单元的主要职责,根据其具体特点来设置考核核心指标、辅助指标或修正指标,并赋予不同的权重和分值。  

5)实施货币与非货币奖励,不限于:工作的多样性、职位变化、以及员工培训与选拔的方式,来加强预算目标的一致性,增强员工实现目标的主动性和责任性,以实现预算考核与激励体系相结合。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经济化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在根本意义上实现预算的高效开展,就应该加强预算绩效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模式,制定科学化的项目实施规范,强化预算执行,科学开展预算绩效考核机制,以推进企业绩效任务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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