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具体情况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并对福利待遇达成一致的,应当立即补签劳动合同。实际操作中,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也通常会给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这期间的一个月劳动者一般不享受双倍工资待遇;
2、原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的次日至不满一年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长11个月),并立即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
3、原劳动合同到期一年后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而导致的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则应当考虑仲裁时效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的两年之后才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很可能因为用人单位提出已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抗辩而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后,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及时续签,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在支付规定的经济赔偿金后协商处理,如果需要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则肯定是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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