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老把自己事情交代其他股东做犯法吗?
不犯法。只能说股东不负责任,因为股东是对公司有出资,也就是有资金上的支持,因此股东就享有权利,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把自己的事情交给别的股东做在法律上并不能构成违法犯罪,只能说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出现矛盾,可以进行私下解决,要是双方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可以申请诉讼。
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的概念
通常讲,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公司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从以上可知,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对股东与公司关系认识的误区
现实中,有这么一种错误认识,就是人们常常把某某公司与某某股东(老板)等同起来,不少股东也如此认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造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混淆不清,这在家族企业中尤为普遍。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它被界定为股东权利的滥用,公司的人格将依法被否定,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始与终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始于公司有效成立之时,即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时,终于股东依法退出公司或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时。
三、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出资者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开始到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止的这一期间属于公司设立阶段。
在公司成立前,出资者的身份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出资者与拟成立公司的关系就好比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正如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一样,为了公司的合法成立,出资者也应依法并按约定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包括验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落实公司的住所,共同委托专人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共同努力促成筹建中的公司获准成立。
在公司成立后,拟成立的公司成为一个企业法人,此时出资者取得股东身份(资格),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好比是父母与刚步入成年阶段子女的关系,儿女成年后,在法律上就完全独立自主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如此,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双方在人格、财产、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方面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无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有限责任(发生人格否认情形除外)。如同父母对成年子女不能过多干涉和包办一样,股东对公司也不能过多的干涉,更不能越俎代庖。
综上所述,股东与公司的概念通常来讲是股东因为对公司有资金上的支持,因此他可以享受公司的分红制度,但是股东是否有具体的义务,就要看民法典上怎样注明的钥匙,双方发生另一上的冲突,可以申请民事诉讼来进行解决,但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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