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诉讼已撤诉的标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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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能诉讼已撤诉的标的。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引发的民事纠纷非常之多,如果出现民事纠纷,在私下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要知道法律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适合案件的发展也是可以进行改变以及使用的。
业主能诉讼已撤诉的标的吗

一、业主能诉讼撤诉的标的吗

业主能诉讼已撤诉的标的。根据《民法典》可以得知诉讼标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如给付赡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赡养关系,二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收养之诉中,父母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

二、诉讼标的和案由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案由和诉讼标的都旨在固定纠纷,帮助人们认识纠纷的本质,它们都在框定原告起诉的对象,法院裁决的对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对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判决中体现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事项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实际上是诉讼标的在判决上的宣示。因此,识别案由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诉讼标的与民事案由可谓互为表里。

由于提交的证据不足或者是一方撤销诉讼,有的时候法院对于此类民事纠纷事件会要求个人私下进行解决,那么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能承担的话,我们只能自己承担。如果对于结果存在不满获得是疑惑的,那么可以重新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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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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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撤销权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分为:
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撤销之诉的被告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
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
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
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
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
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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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消后,诉讼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破产后,行政诉讼主体可以撤销诉讼诉讼资格吗
[律师回复]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就不再具有管理的义务了,不会再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 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撤销后诉讼主体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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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
只要是该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行使业主撤销权,没有明确的人数限制,业主撤销权的适用对象是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当业主发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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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司被撤销后由哪个作为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民事诉讼的债主有权起诉撤销权吗?
[律师回复] 一、谁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权是为防止债务人通过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权利。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 1、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2、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公司撤销诉讼后,公司的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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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业主撤销权怎么处理的?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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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撤销后,诉讼的主体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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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已预交的诉讼费用退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诉后已预交的诉讼费用退还吗问题解答如下, 撤诉后,已预交的诉讼费用退还吗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的,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撤诉后能否再吗
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诉讼中的撤诉后在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阐述。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的,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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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怎么处理的?
业主的撤销权在处理时要确定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伤害到了各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决定;在起诉时就需要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起诉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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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司被撤销后,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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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已开过庭,原告还能撤诉吗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各月内又,人民不会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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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方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只能是业主在做出妨碍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具体内容。撤销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一般出现在和同一级债权债务的纠纷当中,而业主也是拥有行使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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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撤诉是指申请人在立案受理后宣告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提出撤回其诉讼请求,包括申请撤回、上诉的撤回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有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所谓按撤诉处理,就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准许原告撤诉或针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可以申请退给一半的预交诉讼费,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再次的,人民应当受理。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针对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上诉人可以申请退回一半上诉费,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准许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或针对其按撤诉处理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退回自己所交的一半诉讼费,但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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