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怎么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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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的撤销权在处理时要确定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伤害到了各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决定;在起诉时就需要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起诉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请求。
业主撤销权怎么处理的?

一、业主撤销权怎么处理的?

业主撤销权的处理是只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认为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妨害了其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一种司法补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撤销权之诉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年××月××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业主撤销权是属于业主所拥有的权利,一般只要伤害到业主所做出的决定,那么业主就有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此决定的权利,从而避免让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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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是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业主撤销权
在业主撤销权纠纷中,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二,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三,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
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20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
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20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

二,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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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申请业主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们有权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一方面,业委会所作决定违法。将花园改为广场,属于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业委会并没有权力改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6项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业委会将本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改为由自己决定,已构成超越职权。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撤销该决定。虽然物权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其第2款指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由于该决定将严重影响小区的绿化、环境,产生无法避免的噪音,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你们可以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你们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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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撤销范围是什么
业主撤销权的撤销范围指的是对于业主大会或者是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有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那么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而来维护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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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有哪些行为方式和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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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有哪些,撤销权行用范围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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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有哪些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即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这里所说的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此,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则不发生撤销权的问题,当然,如果这类债权由于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仍可成立撤销权。另外,撤销权主体的债权要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设有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债权,债务人虽减少其他财产或者增加负担,其清偿并不发生困难,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当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其被担保的债权额的,债权人就不足之差额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一般而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应由债权人加以证明,债权人不能证明者不成立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由债务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或者受益人受让了利益即可推定有诈害的意思,除非债务人或者受益人举出反证将之推翻。
业主可以向业主申请撤销业主的权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们有权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一方面,业委会所作决定违法。将花园改为广场,属于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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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业委会并没有权力改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6项指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就是说,业委会将本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改为由自己决定,已构成超越职权。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撤销该决定。虽然物权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其第2款指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由于该决定将严重影响小区的绿化、环境,产生无法避免的噪音,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你们可以要求业委会撤销该决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你们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业主撤销权具有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也就是现代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危害债权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债的保全范畴,出现了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这次《物权法》中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则是对撤销权范畴的又一次扩充。此外,《物权法》在规定业主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从性质上看,业主撤销权与集体成员撤销权是类似的。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理论上探讨较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存在着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的争议。请求权说,又称债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责任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迳行对其强制执行。这四种学说,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时并无定论。
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可以借鉴上述思路进行分析。
首先,业主撤销权不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团体这样的集体组织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当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个体对业主团体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被撤销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来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形成权说对业主撤销权并不成立。
当然地,在形成权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折衷说与责任说也不成立。
其次,应当承认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从《物权法》第七十八来看,条文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请求”的字样。但值得探讨的是这一请求的性质。业主的撤销请求权,实质上代写论文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与物权相关的权益,在受到业主团体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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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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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仲裁,但是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要进行撤销,咨询下申请撤销仲裁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法规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除申请撤销仲裁的主体以外其他人都不可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被动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设专章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第58条专门列举了可以申请成效仲裁裁决的情形。这并不是要否定一裁终局制度,而是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时,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对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撤销权的行使的主体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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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有哪些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即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这里所说的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此,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则不发生撤销权的问题,当然,如果这类债权由于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仍可成立撤销权。另外,撤销权主体的债权要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设有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债权,债务人虽减少其他财产或者增加负担,其清偿并不发生困难,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当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其被担保的债权额的,债权人就不足之差额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一般而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应由债权人加以证明,债权人不能证明者不成立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由债务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或者受益人受让了利益即可推定有诈害的意思,除非债务人或者受益人举出反证将之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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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
只要是该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行使业主撤销权,没有明确的人数限制,业主撤销权的适用对象是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当业主发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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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受理婚姻的撤销申请的机关不同,相应地,办理婚姻的撤销可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情况。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前提是双方不涉及财产、子女抚养和债务问题。首先,婚姻当事人受胁迫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审,认为有管辖权、双方结婚不超过一年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不超过一年、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严格审查,符合可撤销婚姻条件的,即一方系受胁迫结婚,且符合可撤销婚姻对时间上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撤销并印发婚姻撤销决定。对经批准决定予以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将书面的撤销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予以公告。
(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在审理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人民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有财产子女问题的,一并判决,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子女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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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分为:
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撤销之诉的被告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
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
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
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
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
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开发商撤销,业主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撤离后业主怎么维权 1、弄清产权归属 一般而言,烂尾楼同样也是贷款银行及各地政府的一块“心病”,过去几年也有过续建、复建、盘活烂尾楼的案例。不过,万一购房者真的遭遇了烂尾楼, 首先要做的还是学会“自救”,通过法律等手段尽可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按照规定,若房企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因此,购房者首先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弄清自己的权利问题。总之,有产权在手,总比什么都得不到强。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破产后,购房者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1.购房者应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注销; 2.如已合法注销,购房者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开发商合法注销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个人身份证等在办证过程中需由购房者出具的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房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办理。 2、分布交涉维权 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其次,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发展商 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被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发展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的)。 另外,若决定要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齐心一致。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因为等待开发商完工没有及时,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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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例
A开发公司(甲方)与B业主委员会(乙方)签订了《D小区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有.B业主委员会签署该协议并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或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直到2014年10月B业主委员会将协议公示,李某等业主才知晓该协议内容。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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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客体是
[律师回复] 一、专属权法律怎么规定的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权利也不得转移给他人享有,这可称之为权利归属的专属性;这一专属性由此权利主体特有的身份所决定;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专属权这两方面的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结合构成了完整的专属权的内涵,任何一项权利若缺乏其中一项内容都不可称为专属权。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因此,除了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论其是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债权之请求权),还是形成权(选择债之选择权、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之撤销权等)抑或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人所为的行为都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法律行为,也不论其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对物权变更采取债权行为与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请撤销债权行为时应同时附加申请撤销登记,不能只申请撤销债权行为而不申请撤销登记)。均可为撤销权之客体。由于法律上撤销权是夺此行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无效,因而只有法律行为才能撤销,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它为一种事实,不可改变,故不能撤销。例如,抛弃所有物之行为,破坏或毁坏所有物之行为不能撤销。 (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撤销是消灭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无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才可谓撤销。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为,若不是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其会当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基于虚伪意思表示而为的隐匿行为)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它们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申请其无效而保全债权,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三)必须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为撤销,消极的则无所谓撤销。因此,诸如不为时效的中断,不为承诺的行为,不为要约的行为等等均不为撤销权之客体。 (四)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以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为目的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于财产上有间接影响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客体。例如,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等,只与财产有间接影响,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债权的撤销权是以恢复债务人对一般债权的一般担保财产而保全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撤销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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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撤销?
可以由撤销。
即使依据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中这一条款,至多可以解释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人民判决属于违法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履行撤销手续并通告全体业主”,因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是:是否违法,其判断权在于,而非。
业主委员会可以擅自决定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属于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具体地说,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并支付工资,必然要从业主的共同收益中进行支付,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况且聘用社会人员也超出了其工作权限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由于其精力有限,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似乎也符合常理。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专职的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就是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的,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履行职责,而不应聘请其他人员替代其本身职责。当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聘用人员从事专职服务工作,也是可以的。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主合同撤销后担保合同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抵押是根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等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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