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死了财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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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死了财产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若是夫妻突然离世来不及订立遗嘱的情形,此时夫妻的财产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对于夫妻一方离世的情形,首先可以先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此后才可以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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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死了财产怎么分?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死了财产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死亡一方的遗产,而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为死亡一方的个人遗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之后离世的情形是表常见的,对于此类情形,在离世之后,在世的一方可以先划分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然后再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划分遗产。对于突然离世的情形。任何有权利分割遗产的主体,若是怀疑遗嘱的有效性,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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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会照顾到无过错方,比如女方在婚内有重大过错,男方就可以多分一部分共同财产,离婚时故意转移或隐藏共同财产的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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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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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我的老婆离婚,毕竟我们都没有感情了,所以我想知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单表格,包含了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有房产、珠宝首饰及其它财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时,法院会给当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财产清单表,包括财产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项内容。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也有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同时也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填写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时,种类、特征和数量必须客观、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坐落地,物品存放处,存款账号真实,物品现在的使用人不得隐瞒所使用的物品。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怎样分割
1、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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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继承是夫妻财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继承是夫妻财产,通常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也是需要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的,如果说继承的一些财产没有明确的说明是给其中一方的话,那么就是属于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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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其实是最近因为性格不合的原因想要打算离婚了,那么请问下律师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离婚财产是怎么分的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一方所有,则其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夫妻双方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的归所有权人所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另一方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司法实践中要求所有人对另一方适当补偿。另一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房产的增值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因此属于产权所有人。
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已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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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父母有一套回迁房,现在给了朋友,问一下现在根据法律规定,回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么?
[律师回复] 很高兴回答回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么这个问题。你好,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如果有的,要区分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那么对该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因为该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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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判定
根据相关的规定,夫妻离婚的时候,财产判定的原则,首先会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进行平均分配,在这个基础下,再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再进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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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 如果是 第一种情况,您既可以自己去取可以在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您自己去的话,需要带着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律师,律师会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调查函,并携带自己的律师证件,去房产所在的房产部门去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是允许查询的,查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给房产部门会给您盖章确认。您拿着这些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作证据使用了。 如果是 第二种情况,取证的难度就很大了。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一方当事人的名字就好办了,您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去调查;如果不是您一方的名字,就不好说了,因为您还需要证明您的一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如果您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过,经过您的细心调查一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像第二种情况,律师一般无法为您取证,只能靠的执法力度。一般情况下,在您向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没有特殊情况会受理您申请,然后由法官带着的调查函去相关部门去核实您申请的内容。而且相关部门对的调查非常配合。 2、存款 夫妻虽然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出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但是对于取证可就提出了难题。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去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当然您也可以向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一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一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询,需要携带身份证。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查询时还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打印费等。 5、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发展,投资保险业也进入了人们生活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涉及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险,但又没有保险单来进行主张分割;或者是知道对方当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险,但不知是哪个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您知道哪个保险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调取。如果您没有任何信息,很可能不会受理您的申请。致使我们的证据就无法获得。 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就谈这些。如果您在实践中,又涉及到了其他证据的收集,基本操作思路方法基本是一致的,当然,必要时您也可以再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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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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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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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的规定中,抚恤金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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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双方平等条件下应该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则要遵守三个原则,分别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给予补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见我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对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都是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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