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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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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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事项,如果发生了法定的事由的话,依然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在担保这种情况下是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向其中的一般保证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就可以导致中断发生。
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

一、担保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

担保有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保证期间,其实也就是除斥期间,是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好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将持续存在。只要债权人向其相对应的一般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是总裁之后,或者是向拥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相应的需要承担一定保证义务的要求时,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到实现了,其保证的期限也就终结了。紧接着就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就此开始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起算方式是略有不同的。

一般保证债务相应的诉讼时效起算相关的条件和时间是:

通常情况下,其起算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债权人决定对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是仲裁之后,当其判决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消极对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保证期限之内并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相关的诉讼或者是仲裁,将很快失去自己的诉权,也就相当于其保证债权已经消灭,而其中的保证人则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相应的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相对应的条件和时间是:

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债权人在其保证期间满之前,应该要求其保证人承担自己的保证责任,而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相应的诉讼时效了。它不用等到主债务人提起相应的诉讼或是仲裁,也不用等到其判决生效,只需要在其法定的保证期限之内提出要求即可。

二、其他争议

而诉讼时效在开始起算之后,能否中止或者说中断情况略有不同:

在一般的保证当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时候,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随着一起中断了。但是在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中,即使是主债务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断了,其保证债务时效是不会中断的。

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在一般保证当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义务主要取决于在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相关的裁决或者是仲裁并且依照相关法律强制执行之后,是否有剩余或者是剩余了多少来决定。

第二个原因是,在一般的保证当中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风险是比较小的,从较为公平的角度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是要一起承担风险到最后的。

第三个原因是在连带的责任保证当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如果说债权人仅仅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但是却不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话,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要借款而且数额比较巨大的话,通常情况下都存在着保证人这一说法,而保证的话,分为一般的保证人和年代的保证人两种保障的性质在法律当中存在着区别,不管是哪一种保证,它都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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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是不会中断的;只要是属于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间,那么就不会因任何的由而中断、中止或者是延长担保的时效;对于担保的时效可以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时效就只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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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律师回复]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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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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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的排斥性规定,阐明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出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1、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作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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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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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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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根据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判断为诉讼时效中断: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在工程款清欠工程中,施工企业应有效利用法律允许或认可的手段和方法,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处于有效范围内,具体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方法:
1、提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2、向对方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对方做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对方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六、施工企业对诉讼时效的风险控制施工企业对于诉讼时效应加以确实重视,切勿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案件败诉,工程款无法收回,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其债权均处于诉讼时效内:1).对每一个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由专人监控合同的履行,并根据合同对于付款时间的规定,列明工程款、保修金的诉讼时效最后期限。2).对于诉讼时效快要届满的债权,应委托律师尽快;如暂不,也应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对债务人采取发催收函或要求对方承诺付款等法律认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进行催收,以保证诉讼时效的有效性。总之,对于诉讼时效,建筑企业应给予充分的重视,避免工程款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得不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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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计算方法
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后又撤诉的,其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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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担保时效一般来说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在一般担保中,如果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从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就会随之中断,但是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来说,它只是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即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期间无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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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中断借条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如何中断借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借贷纠纷中,若是借条注明了还款时间,但是未及时催债,如何让借条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起算呢?
1、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2、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4、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5、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6、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7、提讼。
上述手段可帮您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继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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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中断;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和技术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法院的诉讼时效中断,能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证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您好,诉讼中断有一下情形: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您说的情况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是指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一、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我们首先应当明确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是指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二者进行比较,使我们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它们的特征:
(1)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2)除斥期间届满,消灭权利本身;诉讼时效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使债权变为无强制力的自然债权。
(3)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计算;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计算。
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时间。“除斥”有“排除”、“排斥”的意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原先的权利人不仅失去了胜诉权,而且连诉权也已丧失。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在两种保证中各有不同。诉讼时效起算后,时效能否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义务与否要看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判决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证人过早退出诉讼,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最后。三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碍了诉权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时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误区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误区
实践中,当事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引起纠纷。如:
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的当事人对保证的概念和有关规定不了解,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的时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是这样,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款无效,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有的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会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民间借贷中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债权人既未与主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又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误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自然随之中断,因而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到时再向保证人主张的时候则得不到人民支持。还有的债权人后又撤诉、或因后不交诉讼费、或不经法庭许可退庭、或经人民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等情况,被人民按撤诉处理的,不仅主债务诉讼时效不能中断,而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不能中断。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虽有主张权利的表示,但最终又放弃了权利,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还有的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既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在连续计算。因此,债权人切不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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