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陈娜娜律师
陈娜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51人
专家导读 防卫过当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首行要写明标题、正文需要分为两段、结束语简洁明了。为了让自己在案件中可以减免处罚,或者是让被害人、法官知道自己悔过的态度,在案件的辩护词里面就需要详细的写明,才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防卫过当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什么

一、防卫过当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写辩护词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识自己的错误是非常重要的, 也是案件中获得减刑的主要条件。一把律师在写辩护词的时候,按照格式书写,并且就事件的发生缘由、起因、经过、造成的伤害、赔偿方式、行为人的认错态度都是需要明确写出来的,才能获得被害人的宽恕。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防卫过当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什么
一键咨询
  • 130****68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6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7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8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6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8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1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1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2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防卫过当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下面我为被告人辩护。我的总的辩护意见是:写出你的相关意见。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妹,前几天去酒吧玩,遭到了别人的骚扰,就拿酒瓶打上了人家现在让起诉拘留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正当防卫致人轻伤辩护词,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证据及一审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表妹昨天晚上在酒吧喝多了遭到了骚扰,就拿酒瓶打了对方,现在对方因为脑出血住院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辩护词,请问一下格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地遗憾,。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
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
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人的证言在被告人凤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节相互矛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
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其受到二个人的殴打时为了保护自己,出于本能反应顺手伤害了被害人的。过程、时间很短。并且当时被告人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也就是说被告人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即被告人本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事情发生突然,且事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在被害人张某与他人对其进行伤害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人迫于反抗是正常反应。因此,在犯罪主观恶性上,本辩护人认为其恶性相对较小。
三、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
被害人张某在被告人与其女友撕打的时,也参与对被告人曹某进行殴打从而导致在被告人防卫过程中受伤。应当说其本身有一定得过错。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根据庭审表现,应当能够看出被告人是有问有答,始终认罪。有悔罪表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她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力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最后再说一点,被告人作为一名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学校也出具了证明,被告人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其行为毕竟不同于其他伤害案件。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的一个邻居,他前几天出去上班的路上,被路上的行人给打了,他出于防卫,把对方给打了,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假想防卫辩护词格式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
[律师回复]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我家里发生了一起伤人事故,被告是我一个朋友,但是是正当防卫,他想咨询下在法庭上关于防卫过大辩护词是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本案中。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
(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第
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侵害行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能实施,其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系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它们的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而且它们必须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但并不要求达到构成具体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的各种强制行为。第
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就不构成特殊防卫。第
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赵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加大了防卫的力度,使用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导致对方出现伤亡结果。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
1、首先问好审判者、审判员。2、告知接受委托人名字以及律师信息。3、根据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防卫过当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防卫过当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防卫过当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本案中。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
(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
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

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侵害行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能实施,其中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系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它们的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而且它们必须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但并不要求达到构成具体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的各种强制行为。

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就不构成特殊防卫。

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室友,她最近在天津涉嫌贩卖毒品让查了,法院没有判决完快,要二审了,不知道辩护词应该怎么写,问一下贩毒二审辩护词,辩护词的范文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这是一份比较完整的刑事辩护词的格式,各位要是有需要的话,可以在写辩护词的时候适当进行参考。一份好的辩护词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甚至还能无罪释放。所以,最好是请专业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起草相关辩护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防卫过当辩护词怎么写
第一写自己受到谁的委托,第二写被告的事情经过,第三行被告不是提前防卫,第四刑根据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表弟前几天在公园玩,生火不小心把树林给点了拘留了,公安局也得起诉了,还有一个月就要开庭,我帮忙问一下放火案辩护词,辩护词的主要范围格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接受防火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向法庭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参考。
一、被告人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危洪江养鸡的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防火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向法庭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参考。
一、被告人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危洪江养鸡的鸡棚,该两棚处于大田地里,远离村庄、集镇,根本不可能危及村庄、集镇等建筑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得很清楚,该棚位于苍山县层山镇危屯村南1000米,且从照片上也能证明,该棚周围有高墙垒隔。即使该棚着火且火势充分蔓延,也不会危及村庄、集镇等建筑物的安全,这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实施后,在开始时受害人曾经采取了救火措施,后来在发觉救火无望时就放弃了救火行为,火势自然蔓延。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造成了受害人的两个大棚被烧坏了,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财物的损失。
二、被告人目的也只是想以放火的方式烧坏涉案的受害人的两个大棚,并且明知其放火行为不会造成对其他建筑物等财物的危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本案被告人以及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能过证明,他们的放火行为的目的仅是这两个大棚,事先李士川曾专门骑车到现场观察过该两处大棚的特征及所在位置,明知该两大棚远离村庄、集镇等建筑物,也明知周围有围墙,更知道该两棚的其他环境。
三、在该案中,李士川是组织、策划和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现有证据,包括被告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能够证明,李士川因与受害人有矛盾,才起了犯意,进而策划并组织并参与实施了该放火行为,包括犯罪现场的观察,策划并传授犯罪方法,购买、设计并制造作案工具汽油瓶,打电话召集被告人及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等。因此,李士川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大,而被告人则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的放火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1/2页
根据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所造成的损失在火势充分燃烧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仅为79450元,辩护人认为其性质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朋友之前因为纠纷和人发生冲突,请问一下刑事辩护词 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你好,刑事辩护词 正当防卫的辩护词参考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证据及一审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3、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实施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它针对被害人而实施的采用手推的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
4、从防卫的限度来看,被告的推行为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度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
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其对作案环境、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谋划好的,这相对于毫无害人之心的、急于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势力明显悬殊,侵害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且侵害人突然闯出对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这也是主动的挑衅、进攻和侵犯他人。再次,从案卷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受害人是酒后持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轻伤害),据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实施的行为非常残忍,已严重威胁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鉴于此,在当时被害人行凶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选择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和适当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被告选择推被害人是唯一可能防身的方法,更是必要的。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导致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实际上,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颈部被砍伤,劲动脉露出。因此,不能因为出现伤亡后果而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在评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我们必须反对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伤,就一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了。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宗旨。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由于被告人是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实施的推被害人的行为,其危害后果与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的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上,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去审查本案的基本性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个情节, 便认定被告有罪,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三、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表现在:被害人仅因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就手持菜刀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推了被害人,从而引发本案。可见被害人应对其自身出现的伤亡后果负完全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害人突然出现用刀砍伤被告人,就不会有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关于两人被拉开后,被害人被推倒的说明
一审判决认定从两人被拉开后,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的行为,其主观已不具备防卫意图,客观上亦无被非法侵害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已被拉开的情况下,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这一认定实际上是认为“两者已被拉开”,不法侵害已停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判决虽未明说,但对被害人之前的不法侵害也不否认,而事实上“被拉开”并不等于不法侵犯行为结束,根据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在两人被
最后拉开之前,证人也进行了拉开,但由于没有效果,所以证人打电话告诉别人。也就是说在
最后拉开之前,被害人并未停止侵害。并且被告人供述是也说被害人再次上前,才推的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的供述,既然用刘的供述就应客观,全面考虑认定,刘供述,是在被害人继续往前靠,而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了一下,说明被害人手里虽然没有刀,但并未放弃不法侵害,说明其仍然在主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正是因为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仍未停止,刘为了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一下。因此,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同时,其主观上明显具备排除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防卫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审法院忽略了不法侵害始终在进行并没有真正停止、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把被害人推倒用于防身的合理性,忽略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而孤立地根据“推倒被害人”这一个情节,便简单地抱着对死亡者的同情,作出了合情理并不合法的主观推论,进而对被告作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的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被害人是因其自身犯罪引起的,而又加之救治不积极导致死亡的。被告对其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在受害人暴力犯罪的侵害下,在被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告的自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其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本案具体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偏颇,对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以及对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错误地把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已经引起而且还势必继续引起消极的社会效果,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无罪,并判决被告不就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正当防卫辩护词要怎么写
我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细阅案卷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想要知道一下,关于正当防卫辩护词要怎么写,因为最近有一个同事被陷入了这样一个案件。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在此之前辩护人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用刀捅伤肖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之规定应属正当防卫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具体内容(略)
2、被告人用刀捅肖某时,肖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就是殴打行为正在进行。
具体内容(略)
3、张某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肖某本人,而不是别人。
具体内容(略)
4、张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清楚的。
5、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具体内容(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对这种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这无异于鼓励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以后可以更加肆无忌惮了,也就是说,我可以找你索要东西,你不给我还可以打你,你还不能把我怎么样,你敢反抗,万一把我打伤了,你还得去坐牢。如果真的这样,那么,我们
又如何能够树立社会正气,公民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够做到邪不压正。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退一万步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也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容易改造
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捅人的事实不回避,主观恶性小
3、本案中肖某具有严重过错,纠集多人来到亿龙山庄殴打林某玲和被告人,非法索要钱财,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被告人基于义愤而伤害他人,与其他伤害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比,无疑要小得多。
4、在肖某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通过其家人在力所能力的范围内赔偿肖某的部分损失,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事发后,被告人主动将用刀捅伤他人的事实向自己单位的主管领导彭某景如实告知,并要求报警,在宿舍等待民警的到来,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系自首。
因此,既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16条、第19条、第22条及第23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衷心希望,合议庭能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xxx
二〇一年月日
这是正当防卫辩护词要怎么写的回答,请参考。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们公司的一个小伙伴,今天上午的时候被一个陌生人闯进了卧室,歹徒还带了凶器,由于朋友一时反应过猛,把熨斗砸到他的头上,当场死亡,想帮忙问下一防卫杀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量刑上具有以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是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总和。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上考虑,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或者方式不是很恶劣,所引起的社会评价不是义愤填膺而是民众呼吁“刀下留人”;从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长期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前是受到被害人的激愤失手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上看,被告人致人死亡后立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都可以表明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以上均是“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结合本案,从轻处罚更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嗜酒成性,家庭暴力严重,常年酗酒引发酒精中毒,经常作出一些残忍、变态的行为(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烤串钳子扎被告人、用烟头烫、掐脖子十多分钟导致尿裤子…),案发前更是被害人将被告人及自己的亲妈一起打骂,如不控制被害人,其很有可能拿起床头的大刀造成在场亲人的伤亡,而被告人正是为了控制住已经丧心病狂的被害人才导致被告人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
3、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照料,事件发生后,女儿已经失去了爸爸,而爷爷奶奶已经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
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积极悔罪,科酌定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申诉辩护词的格式
[律师回复] 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我的一个表弟在乡下开了一个饭店,最近仍然吃饭来闹事,我表弟和他发生了,中获就拿刀砍了,人家现在让拘留了,我想帮忙问一下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辩护词,拿刀砍人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辩护词正当防卫是如何书写的?
辩护词正当防卫的书写方式是简单的介绍一下自己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且单身一审或者说是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相关的案卷卷宗,对于正当防卫的这样一种行为做出辩护,也就是围绕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进行阐述。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大舅他因为受贿让别人给举报了,现在案子在法院起诉阶段,马上要开庭了,不知道怎么辩护,我现在想要帮忙问一下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辩护词,辩护词范文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辩护词格式及范文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荣所亲属任天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范荣所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荣所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参加诉讼。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活动,我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务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对残忍杀害被害人的凶手表示无比的愤慨,也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将凶手绳之以法。但是,我们也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使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荣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是依法不能成立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一)、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对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夫妇、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证人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被害人家打伤的《调解协议书》《收据》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当庭陈述,均只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一家与被害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但同时均证明
了两家的矛盾已经经当地村组织调解解决,后未产生其他矛盾。这并不能当然得出三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均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范荣所参与杀害被害人或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对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夫妇、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证人证言来看,均只能证实付在英一家被害的事实,而没有任何一个人证实亲眼看到或听到三被告人杀害三被害人。
2、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对三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物证检验鉴定书》来看,只能证实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和是被现场提取的板锄、菜刀、钉耙等作案工具致死的,而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就是三被告人造成的,也不能证明三被告人中有谁直接使用过或接触过三件作案工具。辩护人认为,只要对作案工具作痕迹检验鉴定,看上面是否有三被告人留下的指纹等痕迹,三被告人是不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不就清楚了吗?
3、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范荣所在侦查机关的十次供述和当庭陈述来看,除了2001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被告人范荣所作了两次有罪供述外,其余八次均是对自己没有实施行凶杀人的辩解。而且,仅有的这两次有罪供述,一次说的是包括其兄弟范荣考都参与了杀害被害人一家,另一次说的是只有其父亲范家礼一个人去杀害被害人一家,自相矛盾,也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并且,其他两被
告人的供述也同样存在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和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如此大的矛盾,并且三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应视同被告人没有供述。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所述,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也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范荣所参与杀害被害人或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范荣所仅有两次有罪供述,自相矛盾,也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况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荣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范荣所应依法判无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亲戚在别人打他时,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我想为他写一份辩护词,请问正当防卫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检察院院起诉书:
2007年4月8日晚9时许,被害人到本村刘某家找到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将被害人扑倒在地与被害人夺刀,并用拳头打被害人头部、胸部。因中途“方便”而落于刘国足之后的殷学均赶到现场,将被害人手中菜刀夺下并将二人拉开,刘国足与被害人继续争吵并凑向一起,后被告人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左颞顶部颅骨线状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重型急性闭合性颅脑操作。经市公安局法医医院鉴定,被告的损伤程度国轻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7年4月21日10时10分,被害人因脑中枢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赔偿附带 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1160.72元。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审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证据及一审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3、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实施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它针对被害人而实施的采用手推的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
4、从防卫的限度来看,被告的推行为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度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
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其对作案环境、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谋划好的,这相对于毫无害人之心的、急于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势力明显悬殊,侵害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且侵害人突然闯出对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这也是主动的挑衅、进攻和侵犯他人。再次,从案卷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受害人是酒后持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轻伤害),据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实施的行为非常残忍,已严重威胁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鉴于此,在当时被害人行凶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选择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和适当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被告选择推被害人是唯一可能防身的方法,更是必要的。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导致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实际上,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颈部被砍伤,劲动脉露出。因此,不能因为出现伤亡后果而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在评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我们必须反对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伤,就一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了。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宗旨。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由于被告人是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实施的推被害人的行为,其危害后果与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的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上,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去审查本案的基本性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个情节, 便认定被告有罪,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三、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表现在:被害人仅因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就手持菜刀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推了被害人,从而引发本案。可见被害人应对其自身出现的伤亡后果负完全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害人突然出现用刀砍伤被告人,就不会有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关于两人被拉开后,被害人被推倒的说明
一审判决认定从两人被拉开后,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的行为,其主观已不具备防卫意图,客观上亦无被非法侵害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已被拉开的情况下,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这一认定实际上是认为“两者已被拉开”,不法侵害已停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判决虽未明说,但对被害人之前的不法侵害也不否认,而事实上“被拉开”并不等于不法侵犯行为结束,根据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在两人被
最后拉开之前,证人也进行了拉开,但由于没有效果,所以证人打电话告诉别人。也就是说在
最后拉开之前,被害人并未停止侵害。并且被告人供述是也说被害人再次上前,才推的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的供述,既然用刘的供述就应客观,全面考虑认定,刘供述,是在被害人继续往前靠,而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了一下,说明被害人手里虽然没有刀,但并未放弃不法侵害,说明其仍然在主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正是因为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仍未停止,刘为了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一下。因此,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同时,其主观上明显具备排除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防卫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审法院忽略了不法侵害始终在进行并没有真正停止、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把被害人推倒用于防身的合理性,忽略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而孤立地根据“推倒被害人”这一个情节,便简单地抱着对死亡者的同情,作出了合情理并不合法的主观推论,进而对被告作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的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被害人是因其自身犯罪引起的,而又加之救治不积极导致死亡的。被告对其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在受害人暴力犯罪的侵害下,在被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告的自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其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本案具体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偏颇,对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以及对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错误地把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已经引起而且还势必继续引起消极的社会效果,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无罪,并判决被告不就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就是一份正当防卫 无罪辩护词,请参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防卫过当刑事辩护词格式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