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款滞纳金从那天开始算起?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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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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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罚没款的滞纳金会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的。在计算和收入罚没款的滞纳金费用时也是会按照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来计算的,因为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的缴纳罚没款时,不仅属于迟延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会给国家的相关部门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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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没款滞纳金从那天开始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二、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三、计算公式

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如果公民或者其他的企事业单位作出了任何违法国家行政规定的行为后,也是会受到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其中也是会包括收取罚没款这一措施的,这也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及时的缴纳罚没款时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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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单:指的是交警抓到现行的,当场出具罚单,滞纳金就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超过15天,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
2、违章处理大厅开单: 若是在处理大厅开的罚单,也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超过15天后,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
3、电子眼抓拍的:电子眼抓拍的、违停贴条的,这类情况对滞纳金的逾期限制没有那么严格,一般是在一个记分周期之内,在检车前处理完毕,因为检车时会要求先把违章记录给处理完毕,才能检车,所以去处理时,收到票单后就要在15日交完罚款。
总之,自收到罚单后15日内,必须完成罚款的缴纳,若是逾期未交罚款,从16日开始以3%计算滞纳金,但根据规定,最终的滞纳金不会超过罚金总额,比如,罚款200元,逾期未交后的滞纳金总额≤200元。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此前,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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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需要交多少滞纳金
[律师回复]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是否要交滞纳金需要滞纳金。养老保险补交:
1.补缴保险到缴纳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补缴,每月115日,带着身份证及银联卡
2.去年的下限是1360元,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0。4个月是1088元
3.公司缴纳保险后,个人就不能补缴了
4.公司已经缴纳保险了,就不能进行个人补缴。
一、补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因此如果未能及时缴纳,是可以补缴的。
1、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2、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3、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4、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交滞纳金吗目前对于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即使地区不同,但是都需要缴纳滞纳金。比如,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中的第十一条有如下内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果是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目前各个地区规定有所差异。通常,以个人名义只能补缴当年的养老金,不能补缴之前年份的。如果补缴之前年份的,必须以单位名义。按照规定,以单位名义补缴的,就要交滞纳金。市直层面,以个人名义补缴的,只需缴纳相应利息,不用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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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五月份扣的分,在网上查的一共500元罚款,但是迟迟没交,现在过去五个月,不知道驾驶证扣分滞纳金能涨到多少
[律师回复] 驾驶证扣分滞纳金太长时间没交,由于滞纳金有上限所以需要缴纳400。
  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公安部拟增加“上限条款”避免“天价罚单”。
  公安部最近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为“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未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旦延迟交纳罚款,就可能出现加处的罚款数额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情况。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已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及时缴纳的。
  公安部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这就是说, “天价滞纳金”、 “滞纳金滚雪球”现象将从此终结。
  
二、滞纳金上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此前,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
你好,我是5月分开始没交社保,那滞纳金怎么算啊
[律师回复]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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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或贴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收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20]15号规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于该条款只规定可处罚款,未规定要加收滞纳金,因此,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不能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印花税,对未按时缴纳需承担罚款和滞纳金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印花税收滞纳金怎么算标准在暂行条例中已有明确标准,但是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计算标准详情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依法交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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